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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倍增计划”重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办法(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1-10 11:49:0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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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凤岗镇关于推进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方案》(凤府〔2017〕1号)的文件精神,保障倍增企业人才要素供给,根据方案中“对名录内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分成3个扶持档次,每年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0个、6个和3个名额指标,镇财政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镇级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企业认定为市试点企业的,名额指标数量上浮一倍”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三条凤岗镇重点企业“倍增”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倍增计划”重点企业骨干人才扶持资助工作的实施。人力资源分局负责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地税分局负责协助提供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社保分局负责协助核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核查申请人的户籍信息。财政分局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对发放资金进行复核和财政监督。

第二章指标分配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指标分配

(一)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企业,每年每家分配10名人员指标;

(二)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含)—10亿元企业,每年每家分配6名人员指标;

(三)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每年每家分配3名人员指标。

企业认定为市试点企业的,名额指标数量上浮一倍。

第五条企业当年实际可用指标,与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完成率挂钩。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企业每年至少需完成营业收入增长20%。

(一)如完成收入增长要求的,按第四条规定,足额分配人员指标;超额完成收入增长的,不再另外奖励名额;如未能完成收入增长的,按增长完成比例分配人员指标。

(二)指标计算公式:

年度指标(向上取整)=对应规模档次指标×营业收入增长完成率

营业收入增长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营业收入增长率/当年需完成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

第六条资金申请对象为名目内“倍增计划”重点企业骨干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员为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认为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人员与所在企业已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三)在试点企业缴纳不少于1个月的社保;

(四)优先资助已落户东莞的骨干人才。

指标内的人员提名名单,由重点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资助标准及申报资料

第七条资助标准:

对名目内重点企业提名的骨干人员,镇财政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镇级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如骨干人员入职企业时间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入职本企业、且在本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日起计算奖励金额。

有关奖励及补贴,于第二年一次性拨付。

第八条企业需填写《凤岗镇倍增计划重点企业骨干人才提名名单汇总表》,并按本条款要求,汇总提名人员申请资料,以企业名义统一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具体如下:

(一)《凤岗镇倍增计划重点企业骨干人才资质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险种参保缴费明细复印件;

(五)申请人工作履历介绍;及职称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料;

(六)年度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申报审核

第九条人力资源分局每年向名目内重点企业发布申报通知(指南),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材料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做好动员辅导工作。

第十条“倍增计划”重点企业根据指标要求,提出纳入资助范围的人员名单;并将人员申报资料统一报人力资源分局。

第十一条地税分局提供申请人上年度在我镇缴纳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税额及相关信息,作为资助金额的核算依据。社保分局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社会保险信息,作为入职时间审核依据。

第十二条资助人员名单在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分局根据受理、审核情况,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镇“倍增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分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资金拨付程序上,采用“企业先行垫付、部门后续补拨”的方式进行,即企业按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拨付个人;资金拨付完毕后,企业将资金拨付单据复印件汇总交人力资源分局,由其审核汇总上报财政分局;财政分局复核金额无异后,由申请单位以专项形式申请,按流程将资金补拨付至“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以隐瞒或虚报户籍、社保、纳税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套取个人资助或者对个人资助资金进行截留挪用的,将取消重点企业所有“倍增计划”相关扶持;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凤岗镇倍增计划重点企业骨干人才资质申请表
2、凤岗镇倍增计划重点企业骨干人才提名名单汇总表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凤岗镇“倍增计划”重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办法》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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