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规范性文件:《大朗镇镇村合作开发产业类用地统筹方案》
一、《方案》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镇村合作产业类用地统筹机制,根据《东莞市土地整备补偿指导和结算标准(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23〕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大朗镇镇村合作开发产业类用地统筹方案》。
二、《方案》参考的政策依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整备补偿指导和结算标准(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23〕6号)。
三、出让土地增值共享
出让地块增值共享,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省征地方案中的征地补偿(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留用地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及基础设施建设补偿(含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等费用。
以土地增值共享形式实现镇村利益共享,遵循统筹统分的原则,各村集体分成比例按照各村集体在整备范围内交地面积的占比计算。
土地增值共享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计提资金(包括计提农业开发金、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农田水利资金统筹部份)、相关税费(包括印花税等)、土地收储整备成本(即土地开发前期成本)等资金后,按照一定比例核算的补偿。产业类项目集体所得增值共享分为两类:
(1)对于普通工业用地项目和不可分割销售的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科研用地项目(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原则上按项目范围内镇政府所得土地出让纯收益(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计提资金、相关税费、土地开发前期成本等资金后的收益)的100%核算;
(2)对于可分割销售的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科研用地项目(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原则上按照项目范围内镇政府所得土地出让纯收益(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计提资金、相关税费、土地开发前期成本等资金后的收益)的50%核算。
四、土地开发前期成本
土地开发前期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新增建设用地空间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林地资源有偿使用费、生态控制线核减费用等【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要素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3﹞2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耕地占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粤财法〔2009〕4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土壤调查费用【按《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东环﹝2018﹞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土地评估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其他费用,包括方案设计费、图纸费和测绘费及控制点费;围蔽及公(指)示牌制作费、违法用地罚款、三通一平费用等;
若地上有建筑物的,由村(社区)根据《东莞市土地整备补偿指导和结算标准(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23〕6号)相关规定编制拆迁补偿方案报镇政府审批,列入土地开发前期成本,超出部分由村(社区)在土地征收补偿包干款中支付。
五、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镇村统筹合作开发产业类用地,本方案经镇委、镇政府同意后实施。本方案印发前已签合同尚未挂牌的地块按照本方案执行。
六、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东莞市大朗镇规划管理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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