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朗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
《大朗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朗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大朗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镇外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9〕59号)及东莞市商务局《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东商务函〔2019〕787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朗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是指,对在大朗镇注册、符合省市关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保费资助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投保保费的10%支持的专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我镇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的任务目标,提出我镇配套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大朗财政分局负责年度预算资金的安排,拨付配套资金;检查监督配套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配套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负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对象为在大朗镇依法注册成立,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套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企业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保险费,镇财政按照企业投保保费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一年累计获镇支持金额最高为10万元,且省、市、镇三级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费。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项目申报。符合资助条件并获得市补助(以市公示为准)的企业,须在下一年度12月31日前,向镇经济发展局递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经镇经济发展局核实无误后,报请镇政府审批同意,再由镇财政拨付给企业。
申请材料包括:
(一)《大朗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投保明细表
(四)实缴保险费的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镇经济发展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大朗财政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镇经济发展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大朗财政分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申请资助有关规定
(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和大朗财政分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大朗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2021001号
关于《大朗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