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坑镇推动大学生应征入伍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征兵工作新形势发展的需求,做好优质兵员征集,激励高素质青年应征入伍,在部队建功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从实现军地共育人才的现实需要,从符合高素质适龄青年中,按吸引入役、安心服役、保障退役的实际需求,制定政策内容。
第三条 镇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办法实施的组织领导,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落实激励工作,并将列入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的评价内容。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在本镇行政区域应征的大学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科研机构的在校生、新生、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和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具体由市征兵办公室鉴定,以广东省征兵办公室核实数据为准。
第六条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之规定中的纪律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又或者未取得退伍证书的入伍大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七条 采取视力矫正入伍的,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给予视力矫正费用补贴,视力矫正医疗费用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全额补贴。
第八条 镇政府设立“建功立业”专项奖励金。
(1)荣获大军区和军兵种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含战斗英雄)奖励80000元;
(2)荣获一等功的,奖励50000元;
(3)荣获二等功的,奖励20000元;
(4)荣获三等功的,奖励5000元;
(5)被评为优秀军(士)官、士兵的,奖励2000元;
(6)被师级(地级市)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单项)的,奖励1000元。
第九条 镇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毕业大学生。
第十条 镇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当年招聘综合性岗位计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职数,面向退役毕业大学生招聘。
第十一条 入伍时为高校新生、在校生的退役大学生,在退役后复学并取得相应大学以上学历,适用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二条 具有参战经历、执行境外维和等任务1年以上,在高原等艰苦地区或潜艇、航空母舰等特殊军兵种(根据民政部门发放的特殊津贴标准认定或入伍时兵役机关认定的身体条件兵)服役8年以上的退役毕业大学生,取得相应大学以上学历,适用本办法第九、第十条,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
第十三条 服役期满的退役毕业大学生在镇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作后备干部培养、优先推优入党。
第十四条 设置专项就业创业培训班。在每年就业创业培训活动计划中免费开设不少于2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培训。
第十五条 设置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在每年开展招聘会计划中开设至少一场面向退役军人的招聘会,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六条 在镇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应征入伍的,用人单位应在部队发放津贴前一个月为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第十七条 镇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聘员服役期满后,根据其个人意愿,在退出现役3个月内,可选择复工复职,其服役兵龄计入工龄,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岗位同工龄的各项待遇。
第十八条 镇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聘员在服役期满后复工复职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作后备干部培养、优先推优入党、优先使用提拔。服役期间,获得旅团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应纳入个人评优量化体系,优先推荐。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镇征兵领导小组负责加强组织领导,镇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办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对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的,视情节予以督促办理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武装部应当建立大学生入伍档案,保持与部队的密切联系,及时、准确掌握大学生服(退)役待遇、个人表现等情况;协同党建工作办为符合条件的入伍聘员保留工作岗位及职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建工作办应当根据当年退役毕业大学生情况,结合年度政府综合性岗位招录计划,负责编制退役毕业大学生招录计划,督促指导招录单位落实退役毕业大学生就业政策;将优秀退役毕业大学生(聘员)纳入镇后备人才数据库,做好后备人才培养、推优入党、使用提拔、优先推荐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分局负责落实“专项奖励金”、“视力矫正补贴”、“就业创业培训”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专项奖励金”、“视力矫正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组织发放;负责退役大学生(聘员)档案接收、审查;协同党建工作办对退役工作人员进行复岗复职。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退役毕业大学生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相关培训费用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补贴发放;对接企业的岗位需求,推荐退役毕业大学生就业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前已入伍或退役的大学生(聘员),除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村(社区)参照本办法,各自制定本村(社区)户籍入伍大学生“优待金”、“视力矫正补贴”资金的统筹和发放以及本村(社区)退役毕业大学生工作岗位设置招录、后备人才培养、推优入党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坑镇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东坑府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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