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坑镇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文物保护利用,提升文物资源完好率,贯彻落实文化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参照《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东莞市财政局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文广新通〔2018〕15号),结合我镇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镇政府批准、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镇文物的保护利用、日常管理、维修工程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设立东坑镇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东坑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东坑镇文化服务中心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东坑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事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东坑镇镇级以上文物单位的保护。主要用于文物本体维修保护,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等。
(二)文物建筑安全检测。
(三)文物周边环境升级。
(四)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专项调研费、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
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保护利用工程项目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由具有相应级别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
(二)市级以上文物单位工程项目应由3名广东省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担任技术指导。
(三)文物日常管理项目要有规范、完整的项目资料。
(四)文物属地村(社区)作为申报主体,并配套有相应资金。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包括:
(一)文物日常管理项目。如当年有获批省、市文物补助经费的,根据项目结算发票总价,扣减上级补助经费后,按镇、村(社区)5:5比例标准予以补助。
(二)文物保护利用工程项目。项目分为设计费、工程费、监理费、专家费四部分。如当年有获批省、市文物相应部分补助经费的,根据各部分合同价,扣减上级补助经费后,按镇、村(社区)5:5比例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性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评审委员会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各村(社区)有意向对辖区内文物开展日常维护或保护利用工程的,均可向东坑镇文化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一般分二期申报。
第一期在各项目(日常管理项目、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含设计费、工程费、监理费、专家费)合同签订后,按镇补助资金总额的50%,于每年6月30日前,申报资金补助,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工程技术方案批复文件
(三)村(社区)配套经费证明
(四)正式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实
(五)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期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按镇补助资金总额的50%申报资金补助,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验收文件复印件
(二)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完成后的专家意见
(三)工程结算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评审管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东坑镇财政分局审批并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向东坑镇文化服务中心提出工程技术验收申请。评审管理委员会组织项目工程技术验收,并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可撤销申报项目、追缴已领取的项目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坑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东坑镇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申报表(工程项目)
2.东坑镇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申报表(日常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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