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单位(部门):
《东坑镇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东坑镇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和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印发落实省民生实事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司字〔2018〕39号)和《东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的有关部署,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固强补弱,创新创先,更新工作理念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东坑高质量魅力小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方案旨在以推进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化解为立足点,全力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全镇人民调解员运用知识、技能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地位”、“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提升基层人民调解服务效能。
三、“以案定补”的含义、适用人员
(一)“以案定补”的含义:本实施方案所称“以案定补”是指镇委、镇政府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或者虽然不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了辛勤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该补贴不属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纠纷化解的难易程度确定补贴标准,实行每宗案件补贴50元至5000元到个人,每个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二)“以案定补”的适用人员:本工作方案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要求,根据我镇实际需要聘任的在镇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已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公益法律顾问。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除外。
四、“以案定补”的发放原则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五、“以案定补”的发放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一类纠纷、二类纠纷、三类纠纷、四类纠纷(纠纷类型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六、不属于“以案定补”的发放范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司法调解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的机关部门、行业组织等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七、“以案定补”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在《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上登记在册的四类案件,每件补贴50元。
(二)成功调解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三类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三)成功调解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二类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四)成功调解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一类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五)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10人及以上、20人以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000元。上访人数2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2000元。上访人数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3000元。
(六)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到京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50人及以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5000元。
八、“以案定补”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文书、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五)调解协议书已全面履行完毕。
(六)案件已录入省厅人民调解业务管理系统;
属于第四类纠纷的调解案件的,不需要提交(四)、(五)款材料。但需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案件相关证据等材料。
调解纠纷卷宗制作规范,归档完整(案件归档标准详见附件2),台账、系统等登记完善;或有出具告知书、人民调解终结书、调解不成证明书等有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案件申报、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
(一)成立评审机构
1.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分局分别负责管辖区域内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案件初审上报和审查。
2.司法分局成立评审小组,组长由司法分局局长黎维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副局长李蔚麟担任,成员包括梁忠举、谢瑞红、卢广强、黄淑敏、邱俊红,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普法与调解股,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评审工作、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等。
(二)经费保障
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监督,司法分局做好年度专项资金的财政预算、执行发放等工作,严格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发放,确保经费到位和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三)案件申报
每年3、6、9、11月申报一次,由人民调解员填报《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案件呈报表》(附件4),经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社区)审核后,附上每个案件的卷宗报送至司法分局。属于第四类简易案件的,只需附上《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附件3),无需附上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但需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案件相关证据等材料。
(四)案件审核
评审小组对上报的“以案定补”案件卷宗等资料,根据本实施方案中对纠纷类别、范围、补贴标准和归档标准等规定进行综合审定,并最终审定“以案定补”的案件。
(五)补贴发放
人民调解员的“以案定补”补贴由司法分局直接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个人;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同一个责任主体,多份协议内容的,按一宗调解案件补贴。人民调解员每季度的办案补贴须在每季度末的次月的15日之前发放到位。有关矛盾纠纷案件及“以案定补”落实情况,由司法分局统计汇总后每半年向市司法局上报备案一次,上报备案时间为每年的7月25日和次年的1月25日前。
十、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二)司法分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审查,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三)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
十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1.纠纷类型认定标准
2.“以案定补”归档标准
3.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
4.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案件申报表
附件1
纠纷类型认定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及以上;
2.涉及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及以上;
4.镇(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司法分局或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经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司法分局或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当事人在4人及以上、1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
四、四类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及标的在1万元以上;
3.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简易调解案件;
4.经调解2次以下可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以上所有纠纷涉案人数,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符合第四类简易案件的,仅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附件3),及保存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案件相关证据等材料。其他三类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
附件2
“以案定补”归档标准
一、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材料:
1.人民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3.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4.人民调解笔录;
5.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结书;
6.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二、案件卷宗制作符合如下要求:
1.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附件3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东坑村XX民调字第X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当事人(签名按手印或盖公章):
人民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XXXX 年 X 月 XX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附件4
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案件呈报表
调解单位: 填报时间: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 受理时间
|
| 纠纷类型
|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他
|
结案时间
|
| 参与调解人数
|
| |
卷宗编号
|
| 申请补贴金额
|
| |
简要概述调解案件的时间、地点、案由、涉及人数和金额、调解过程、是否调解成功等基本情况,并附上案件卷宗。
| ||||
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企业人民调委会审核意见
|
审核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 |
评
审
小
组
意
见
|
审核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