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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继国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及应诉和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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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30号

蒋宝康:

  申请人代继国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后,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追加蒋宝康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鉴于无法联系蒋宝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蒋宝康送达追加第三人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代继国作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资料。

  二、2026年4月10日前,第三人应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答辩书》一式三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6年4月17日14时00分开庭审理本案,蒋宝康作为第三人身份出庭。第三人开庭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25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336869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谢德康。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代继国;

  (2)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石雨。

  (3)第三人:蒋宝康,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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