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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健钟等11人诉东莞市广东地球村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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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

  公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26号

  广东地球村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翟健钟等11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地球村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首席仲裁员陈铸坚,仲裁员谢德康、刘毅聪,书记员袁佩仪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6年1月21日15时0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6年2月2日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245-255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邹阳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245-25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共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请人:1、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工资差额合计6003元;2、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工资合计34808.46元;3、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资合计99361.18元;4、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资合计22188.5;5、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房屋补贴合计5200元;6、经济补偿金合计40426.5元。(三)驳回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他申请请求。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2日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2008260,陈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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