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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10-10 10:28: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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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镇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181010


道滘镇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关于调整东莞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镇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视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等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改由发改、住建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我镇政府采购活动遵照东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鼓励本市、本镇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我镇集中采购机构为道镇招投标服务所。社会代理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在我镇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或者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

第七条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宜。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双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成立本单位采购小组,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监控制度;采购小组由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组成,组长由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单位正职担任,成员由具体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组成。

(二)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合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采购需求。

(三)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四)草拟采购合同,在发布招标公告前,交由镇法律服务所对合同进行审核。

(五)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招标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六)采购人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招投标服务所。

(七)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八)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九)负责把用户需求书、投标会议记录、专家评审记录等相关资料自行存档,以备监察、审计、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检查或进行信息查询。

(十)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十一)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员的管理,选派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的人员担任采购员,并报我镇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员的监督和培训。

第十一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项目对供应商资格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特殊资格审查事项。

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三章采购分类和实施方式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分三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凡列入《东莞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零起点”,采购单位要做到应采尽采,根据项目特性积极采用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和协议供货等电子化采购模式。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按上级财政等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凡列入《东莞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根据不同的采购金额,按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预算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实行自主采购。采购人组织好采购材料(镇政府已同意或已纳入年度预算批复等),由采购小组集体研究,货比三家择优选取优质供应商,并填报《采购计划表》报镇财政分局备案。

(二)预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招投标服务所按简易流程进行采购。采购人组织好采购材料(镇政府已同意或已纳入年度预算批复、《采购计划表》、《道镇自行采购项目备案审批表》、用户需求书、合同等),本部门采购小组审核同意后,申请由镇招投标服务所协助在“中国东莞”门户网站道镇栏目或者其他规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告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公告时间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接受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第4个工作日召开投标会,原则上通过投标会现场报价,以价低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仍少于三家的,可以召开投标会确定供应商。根据项目技术复杂程度,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采购人也可以采用其它的采购方式进行招标。

(三)预算50万元以上,必须按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组织好采购材料(镇政府已同意或已纳入年度预算批复、《采购计划表》、用户需求书等),本部门采购小组审核同意后,按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方式,委托招投标服务所或社会代理机构按程序进行采购。

(四)设计前咨询服务(指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其他水利管理服务(指水土保持),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如下:

1、上述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采购金额未达到15万元的,原则上由采购人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当实行协议供货。协议供货未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

3、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实行协议供货。协议供货未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适用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4、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五)工程勘察服务(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如下:

1、上述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采购金额未达到15万元的,原则上由采购人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当实行协议供货。协议供货未能满足采购需求且未达到《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

3、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达到《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范围,且未达到100万元的,可以实行协议供货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招标。

4、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招标。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如下:

1、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零起点”。

2、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应当实行协议供货。协议供货未能满足采购需求且未达到《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

3、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达到《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范围,且未达到100万元的,可以实行协议供货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招标。

4、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招标。

第十五条属于《东莞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均属分散采购项目,根据不同的采购金额,按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预算5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实行自主采购。采购人组织好采购材料(镇政府已同意或已纳入年度预算批复等),由采购小组集体研究,货比三家择优选取优质供应商。

(二)预算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实行自主采购。采购人组织好采购材料(镇政府已同意或已纳入年度预算批复、用户需求书、合同等),本部门采购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采购人自行公告项目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公告时间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接受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第4个工作日召开投标会。投标会由采购小组主持,原则上通过投标会现场报价,以价低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项目技术复杂程度,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采购人也可以采用其它的采购方式进行招标。

(三)预算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招投标服务所按简易流程进行采购。采购人组织好采购材料(镇政府已同意或已纳入年度预算批复、《道镇自行采购项目备案审批表》、《道镇自行采购项目询价情况表》、用户需求书、合同等),本部门采购小组审核同意后,申请由镇招投标服务所协助在“中国东莞”门户网站道镇栏目或者其他规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告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公告时间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接受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第4个工作日召开投标会,原则上通过投标会现场报价,以价低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仍少于三家的,可以召开投标会确定供应商。根据项目技术复杂程度,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采购人也可以采用其它的采购方式进行招标。

(四)预算100万元以上,必须按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组织好采购材料(镇政府已同意或已纳入年度预算批复、《采购计划表》、用户需求书等),本部门采购小组审核同意后,按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方式,委托招投标服务所或社会代理机构按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如项目涉及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政策性或时间性紧迫等性质,采购人需要马上开展实施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并提交项目属性的说明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按“一事一议”形式,报镇班子联席会议审定。若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人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人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其中:

(一)达到当年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200万元),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镇政府提出申请,且按有关规定向镇财政分局申请批准。

(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的流程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流程

(一)先由采购人落实资金预算(取得报镇政府批复意见),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并填写好《道镇政府采购计划表》交镇财政分局进行立项申请,待镇财政分局确定采购方式后,再由采购人与招投标服务所或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进行采购。

(二)招投标服务所或社会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由采购人审核确认。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将招标文件报镇财政分局进行审定,其中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须将招标文件报镇政府审定,审定后将招标公告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公布。在开标日期截止前2个工作日,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与采购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三)在评标过程中,由招投标服务所或社会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签署项目评标报告。

(四)招投标服务所或社会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签署的同意招标结果确认函,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网上发布中标信息。

(五)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各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签订。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镇招投标服务所或社会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督部门备案。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依法对采购单位和相关供应商进行查处。

(六)采购人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形成日常验收小组和临时验收小组相结合的动态验收机制。事前参与过项目采购流程的人员不得成为验收小组成员。采购单位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在实施项目验收前,应当熟悉掌握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采购合同等内容,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进行全面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等内容事项。    

(七)各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验收记录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含验收过程基本情况、供应商履约情况(具体到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验收结论性意见等3个基本要素,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对验收报告的内容负责。

(八)对于验收报告等相关采购资料不完整的,采购人必须及时补充完整采购资料后,财政部门才予以办理项目的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镇财政分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镇财政分局在政府采购工作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我镇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并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指导。

(二)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程序,对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预算分级定性审核。

(三)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实施监管,执行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四)负责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及时协助市级监督部门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通过省政府采购专家系统抽取或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顾问,对标书制定进行指导并对评审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采购人的采购预算、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和变更的审批。

(八)负责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方式确定、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九)负责对采购人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监督检查。

(十)负责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

(十一)负责对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资格进行审核。

(十二)负责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监督检查,以及政府采购的其它投诉事宜。

(十三)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检查考核;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招投标服务所是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相关服务工作,招投标服务所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采购。

(二)受采购人委托,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采购。

(三)以市采购代理机构为基础,联合镇财政分局,考察、选择、管理代理机构,形成我镇具有参考价值的代理机构名单,报请镇政府同意后备案,用于采购人抽取代理机构。

(四)指导委托人制定合理的用户需求书。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范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负责发布招标公告。

(六)负责制订服务场所评审专家行为准则,规范评审过程监督管理。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拟定标准化的招标采购操作程序,全程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八)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和操作程序,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大额的采购项目可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跟踪监管。

(九)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十)负责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处理相关政府采购投诉事宜。

(十二)负责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工作动态等资料。

(十三)协助镇政府监督机构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受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文件归档。

(十五)承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操作与监督管理相分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归于同一直接领导分管。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代理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方可在我镇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其采购代理行为原则上在镇招投标服务所场内进行,同时接受镇招投标服务所监管。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镇的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后有违反合同约定等不诚信行为,并由财政部门认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和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0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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