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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限额以下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滘镇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道滘镇限额以下财政投资
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9〕18号)、《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东财〔20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是镇政府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镇内相应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完善本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招标申请审查;
(三)负责招标文件备案,含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审核;
(四)负责投标会全过程(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
(五)负责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六)负责招投标备案资料保存(包括自行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资料);
(七)处理招投标质疑投诉;
(八)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是镇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服务机构,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建设工程进场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
(二)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场所;
(三)收集和发布招标投标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向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协调进场交易相关工作;
(五)办理投标保证金收退手续;
(六)办理项目招标登记手续;
(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补充通知;
(八)协助监督招投标活动,提供投标会全过程见证服务;
(九)负责发布中标公示;
(十)负责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负责招投标档案保存(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会议记录、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十二)协助处理质疑投诉。
第三章 实施方式
第五条 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在落实预算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可在镇内公开招投标,由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备案和监督,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公开招投标,或根据工程项目性质类型选择如下相应的方式实施:
(一)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1.装修、修缮工程,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专卖场发布公告,实行定点采购。
2.除装修、修缮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采购小组对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进行询价,经分管班子同意后,以满足质量按报价最低为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纸和预算书(施工图纸和造价咨询劳务费按每项3000元包干,纳入项目结算);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采购小组对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进行询价,经镇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满足质量按报价最低为原则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按相关规定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二)从工程预选库中选取。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我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预选库。项目实施时以轮流派单的方式在预选库中选取实施单位。
(三)自行委托。按自行委托项目实施程序报审同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其中,违建治理、环卫工程、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市政工程维修保养、河道疏浚等工程项目,可委托镇属企业——东莞市济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最高限价的设定
(一)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设定最高限价:对市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平均下浮率大于等于10%的项目,其最高限价按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的50%下浮设定;对市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平均下浮率小于10%的项目,其最高限价统一下浮5%设定。
(二)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最高限价可不设下浮率。
第四章 镇内招投标程序
第七条 项目招标备案程序
(一)招标人按工程立项审批和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审批、设计、预算、财审、招标代理委托等招投标前期工作;
(二)招标人向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资金证明、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招标文件、财政审定表、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报告、招标代理合同(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项目不需要提交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报告);
(三)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出具同意发布意见书。
第八条 项目进场招投标程序
(一)办理招标登记手续:招标人向镇招投标服务所提交招标备案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资料,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二)发布招标公告:由镇招投标服务所在“中国东莞”门户网站道滘栏目发布招标公告。
(三)召开投标会:投标会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在招投标服务机构的见证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召开,并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四)中标公示:中标人确定后,由镇招投标服务所在“中国东莞”门户网站道滘栏目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自然日。公示结束后如无投诉,招标人应当在7个自然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招投标情况备案: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公示结束后第二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中标人名单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六)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在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章 预选库选取项目实施程序
第九条 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预选库主管部门提出承包商选取申请;
(二)在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承包商选取工作;
(三)由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纸和预算书(施工图纸和造价咨询劳务费按每项3000元包干,纳入项目结算);
(四)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工程实施审批表;
(五)报项目实施单位分管班子审批;
(六)依规进行造价预算审核工作;
(七)委托中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八)工程完工结算(结算资料包括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预算书和验收资料)。
第十条 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工程估算;
(二)报镇政府审批;
(三)向预选库主管部门提出承包商选取申请;
(四)在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承包商选取工作;
(五)按程序完成设计、预算、财审等前期工作;
(六)委托中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七)工程完工结算(结算资料包括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预算书和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工程估算;
(二)报镇政府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三)向预选库主管部门提出承包商选取申请;
(四)在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承包商选取工作;
(五)按程序完成设计、预算、财审等前期工作;
(六)委托中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七)工程完工结算(结算资料包括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预算书和验收资料)。
第六章 自行委托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费用在项目实施单位部门经费中列支,实施程序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工程实施审批表(附施工前相片和工程报价单);
(二)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委托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四)工程完工结算(结算资料包括审批文件、施工前中后相片、施工合同、报价单和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程序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工程实施审批表(附施工前相片、设计方案、工程估算书、拟委托的施工单位简介);
(二)报项目实施单位分管班子审批;
(三)由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纸和预算书(施工图纸和造价咨询劳务费按每项3000元包干,纳入项目结算);
(四)按程序完成设计、预算、造价审核前期工作;
(五)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六)工程完工结算(结算资料包括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预算书和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估算,拟委托施工单位简介;
(二)报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三)按程序完成设计、预算、造价审核前期工作;
(四)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五)工程完工结算(结算资料包括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预算书和验收资料)。
第七章 预选库管理
第十五条 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相应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建库和管理工作,拟定预选库建库招标方案,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预选库招标工作。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协同预选库主管部门做好预选库建库招标工作,并负责预选库承包商选取过程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通过预选库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商的,抽取前应向预选库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将项目审批资料提交到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抽取登记。登记成功后,项目实施单位在镇招投标服务所见证下,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摇珠随机抽取承包商。
第十七条 预选库中标单位应不少于3家,且服务期限不超过2年,并签订总承包服务协议。服务期满后,需重新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预选库名单。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服务期内,预选库中标单位因拒绝履约获差评或服务质量不合格获差评累计2次,且经预选库主管部门核实确定的,取消入库资格,并根据原公开招标的排名结果,将原预选库名单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补录到预选库名单内。
第十九条 预选库中标单位变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镇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的,应在完成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预选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预选库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招投标服务所。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前期管理。各单位在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应多方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并规范做好预算编制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项目组织管理
(一)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允许有变更签证,如工程项目确需变更,必须严格按照《道滘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二)实施单位应建立由单位负责人,监督人员等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
(三)实施单位应组织项目审批或委托行业管理部门、监理、技术人员等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
(四)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实行“一项目一档案”。档案资料包括:立项批复或批准文件、设计文件、预算控制价、相关会议记录、招投标文件资料、中标资料、施工合同、监理资料、变更签证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结算审计资料等。
(五)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中各个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管理人员职责。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监察机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察。
第二十三条 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及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它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服务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招投标规则,对服务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禁将应进行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单位、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镇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属企业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如国家、省、市对本意见中涉及的施工工程招标规模标准进行调整的,则本办法相关规定随之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应急抢险工程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过去制定的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并根据本办法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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