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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3-13 11:24: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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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

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镇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19313


镇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提高各村创建主动性,镇建立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库。2019-2021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人居环境领域村级项目进行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的原则和方法:

(一)强调规划引领。在镇总体规划、镇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文件的基础上,按照摸清底数、全盘谋划、科学安排、试点先行的要求,按规划分期、分批、分类组织实施。

(二)梯度有序推进。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注重实效的工作步骤,以三年作为规划建设年限,确定近、中、远期工作目标,有序推进。

(三)集聚项目资源。镇财政、工信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核上,结合全镇乡村振兴和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计划,加大立项争资的力度,充分集聚和整合上级项目、资金、技术等资源,优先安排,重点倾斜。

(四)彰显个性特色。充分尊重各村的发展特色和发展空间,充分挖掘自然、人文、产业等特有元素,注重个性,精心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岭南水乡小镇。

第二章  建设项目内容

第三条  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应充分考虑村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目标是围绕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特色精品村等不同阶段建设内容,逐步补齐生态环境的短板,为道乡村全面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申报对象:

全镇13的乡村振兴环境整治建设领域项目,包括村庄建设规划、村容村貌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层治理等领域的村级项目。

第五条  申报项目内容:

(一)村庄建设规划类:农房建设、房屋建筑风格统一翻新、村庄巷道建筑风格统一翻新等村域乡村发展的建设规划;

(二)产业发展完善类:培育特色产业农田公园建设改造和升级促进农业产业园建设等产业项目配套设施;

(三)村容村貌整治类:完善提升垃圾清理收运、垃圾分类、三线整治、村庄绿化美化、闲地绿化美化等项目;

(四)基础设施建设类:村庄巷道硬底化、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停车场(位)修建、公共服务完善、公园健身及娱乐器材、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项目;

(五)环境整治提升类:河涌整治、岸线景观提升、污染治理等项目;

(六)基层治理服务类:创新基层治理、推进公共服务等项目;

(七)其他:其他和乡村振兴环境整治直接相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镇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村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每年1月,完成当年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每个行政村每年申报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镇村按三个档次比例分担),如果当年镇财政专项资金未满额度,可以调剂各村的申报上限;若各村当年申报项目超出镇财政专项资金额度,则评审后择优纳入项目库。

第七条  对重点片区、村或创建效果特别明显的村,申报项目总投资额报经镇政府审定后可适当增加。

第八条经镇政府审核纳入道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库中的项目,按镇资产办评估各村经济综合实力结果,建设资金按三个档次分担:

第一档:北永、闸口、永庆、南城、大岭丫、南丫,项目资金按镇村4:6比例分担;

第二档:小河、大鱼沙、厚德、昌平,项目资金按镇村5:5比例分担;

第三挡:九曲、大罗沙、蔡白,项目资金按镇村6:4比例分担。

村级农业公园、村庄规划、河涌整治、水利工程等按原来确定的镇村资金分担比例执行。已经享受镇其他财政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支持政策。

第九条 镇补助款原则上在工程验收后拨付,经济困难的村报经镇政府同意后可按工程进度拨付。

第四章项目申报资格和建设程序

            

第十条各村必须高度重视乡村振兴规划工作,在项目申报前完善村庄规划,明确辖区道路、河岸、农田、公厕、停车场、垃圾分类收集、生产生活等功能布局,提出每年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镇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编制指导工作。

第十  项目申报资格:

(一)必须是村完成项目立项和审批程序,项目材料完整,项目申请程序合规,可以实施的项目。

(二)各村上报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本年度能完成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本年度未完成的,不能给予补助,且不能顺延申报下一年的项目,项目所需费用由村自行解决。

(三)镇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提请并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纳入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的项目。

第十  项目申报建设程序:

(一) 组织申报(15天)。镇农林水务局组织申报工作,各村根据相关要求和建设意愿,编制整治任务清单和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表,并在规定日期内上报任务清单和计划表。

(二)审批论证(15天)。由镇农林水务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开展评审论证工作,评选出若干个特色明显、优质可行的项目。

(三)确定项目(15天)。将申报和评审情况报镇领导小组确定建设名单、近期实施项目以及镇财政补助金额和方式。

(四)实施建设(以项目周期为准)。由项目建设村统筹,相关责任单位指导,按照道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及工程招投标文件要求进行项目深化设计、财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程序。

(五)综合验收(15天)。建设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后,向镇农林水务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镇农林水务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综合验收工作。

(六)项目结算及资料归档(2个月)。工程结算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并将项目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  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报告;

(二)项目申请、立项、审批等资料。

第五章  管理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十  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由道镇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管理,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核、动态跟踪和绩效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林水务局,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上述具体事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详见《中共道镇委办公室关于成立道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的通知》(东道委办20186号)

第十  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农林水务局:负责乡村振兴规划及环境整治项目的创建培训指导,制定管理办法,全镇乡村振兴环境整治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的申报、项目的动态管理、进度考核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住建局:负责对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包括建筑、市政及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各村村庄规划及具体项目建设规划的评估、论证、指导和审批负责项目土地规划的评估论证、选址选点、设计审查、土地的征用与划拨、资产的办证。

水务中心:负责项目涉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定项目建设中环境影响评价、污水处理等环境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社会事务局:负责基层组织的服务设施、社会福利等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垃圾处理、村镇卫生环境提升等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工信科局:负责审定三线整治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宣教文体局:负责旅游规划布局、旅游项目实施等项目的评估论证及监督实施。

财政分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和管理。

项目建设村:项目建设村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负责管理各责任单位和项目施工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章  项目考核和验收

第十定期督办制度:

每月28日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次月5日(遇周末顺延)由农林水务局印发全镇项目建设通报。每年对全镇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镇领导小组。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全镇通报。连续三次排名最后三名的项目,将约谈项目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时间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镇政府对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十  项目考核:

项目考核年度进行。每年12月上旬,相关单位填报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情况表,进度表由农林水务局汇总,项目进度由相关业务责任部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美丽乡村创建考核

乡村振兴环境整治考核工作根据《道美丽乡村创建奖励考核办法》执行。

考核和验收结果,由农林水务局汇总后形成综合报告报镇领导小组。

第十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以后,由项目组织实施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农林水务局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十九项目资金的使用:

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的用途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拨付和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所在的行政村应制订并执行项目请款、拨款制度,实行资金专户管理,进行专账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的拨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现行镇财政分局相关项目拨付核算方法为准,具体解释以财政分局为准。

第二十  监督检查:

项目扶持资金,实行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农林水务局、资产办、财政分局要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的项目用途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截留、挤占财政补助资金,一经发现上述现象,取消补助,并追回已拨资金。

项目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以及审计办的监督,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对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财政分局有权停止拨款或收回已拨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

第二十  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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