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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滘镇
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滘镇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道滘镇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提高各村创建主动性,镇建立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库。在积极推动2019年、2020年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十四五”期间继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村人居环境领域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的原则和方法:
(一)强调规划引领。在镇总体规划、镇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文件基础上,按照摸清底数、全盘谋划、科学安排、试点先行的要求,按规划分期、分批、分类组织实施。
(二)梯度有序推进。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注重实效的工作步骤,以三年作为规划建设年限,确定近、中、远期工作目标,有序推进。
(三)集聚项目资源。镇财政分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核上,结合全镇乡村振兴和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计划,加大立项争资力度,充分集聚和整合上级项目、资金、技术等资源,优先安排,重点倾斜。
(四)彰显个性特色。充分尊重各村发展特色和发展空间,充分挖掘自然、人文、产业等特有元素,注重个性,精心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岭南水乡小镇。
第二章 建设项目内容
第三条 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应充分考虑村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围绕“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特色精品村”等不同阶段建设内容,逐步补齐生态环境的短板,为我镇乡村全面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申报对象:
全镇13个村的乡村振兴环境整治建设领域项目,包括特色精品村建设、水乡特色示范村建设、村庄建设规划、村容村貌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层治理等领域的项目。
第五条 申报项目内容:
(一)村庄建设规划类:农房建设、房屋建筑风格统一翻新、村庄巷道建筑风格统一翻新等村域乡村发展建设规划;
(二)产业发展完善类:培育特色产业、农田公园建设改造和升级、促进农业产业园建设等产业项目配套设施;
(三)村容村貌整治类:垃圾清理收运完善提升、垃圾分类、三线整治、村庄绿化美化、闲地绿化美化等项目;
(四)基础设施建设类:村庄巷道硬底化、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停车场(位)修建、公共服务完善、公园健身及娱乐器材、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项目;
(五)环境整治提升类:河涌整治、岸线景观提升、污染治理等项目;
(六)基层治理服务类:创新基层治理、推进公共服务等项目;
(七)其他:其他和乡村振兴环境整治直接相关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特色精品村创建时间节点:
(一)第一批(3个):大岭丫村、蔡白村、南丫村在2021年底前完成特色精品示范村建设;
(二)第二批(5个):永庆村、南城村、厚德村、大罗沙村、九曲村在2022年底前完成特色精品村建设;
(三)第三批(5个):闸口村、北永村、大鱼沙村、小河村、昌平村在2025年底前完成特色精品村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未入围市委农办、水乡委特色村的相关村(以下简称“非特色村”),每年申报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镇村按三个档次比例分担),如当年镇财政专项资金未满额度,可以调整各村申报上限;若各村当年申报项目超出镇财政专项资金额度,则评审后择优纳入项目库。
第八条 经镇政府审核纳入镇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库的项目,按镇资产办评估各村经济综合实力结果,建设资金按三个档次分担:
第一档:北永、闸口、永庆、南城、大岭丫、南丫,项目资金按镇村4:6比例分担;
第二档:小河、大鱼沙、厚德、昌平,项目资金按镇村5:5比例分担;
第三档:九曲、大罗沙、蔡白,项目资金按镇村6:4比例分担。
村级农业公园、村庄规划、河涌整治、水利工程等按原来确定的镇村资金分担比例执行。已经享受镇其他财政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支持政策。
第九条 对各村乡村振兴项目(包含2019年、2020年特色精品村、水乡特色示范村建设以及村级奖补项目)设置镇补助总金额上限,超过上限部分由村自行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一)户籍人口大于(含)5000人的行政村:镇补助总金额上限为2000万元;
(二)户籍人口大于(含)4000人小于5000人的行政村:镇补助总金额上限为1800万元;
(三)户籍人口大于(含)3000人小于4000人的行政村:镇补助总金额上限为1500万元;
(四)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行政村:镇补助总金额上限为1200万元。
第十条 镇财政自2021年-2025年,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每年将此项资金安排进财政预算,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遵照“先完工验收先补助”原则,统筹安排补助资金。若当年专项补助资金有结余,则调剂到下一年使用;若当年专项补助资金不足,则从下一年度资金中支取。
第十一条 纳入市特色精品示范村或特色精品村、水乡特色示范村的创建村如创建不成功,上级补助部分由村自行承担。
第四章 项目申报资格和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 各村必须高度重视乡村振兴规划工作,在项目申报前完善村庄规划,明确辖区道路、河岸、农田、公厕、停车场、垃圾分类收集、生产生活等功能布局,提出每年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镇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编制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资格:
(一)必须是村完成项目立项和审批程序,项目材料完整,项目申请程序合规,可以实施的项目。
(二)各村上报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本年度能完成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本年度未完成的,不能给予补助,且不能顺延申报下一年项目,所需费用由村自行解决。
(三)镇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提请并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纳入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建设程序:
(一)组织申报(15天)。镇农林水务局组织申报工作,各村根据相关要求和建设意愿,编制整治任务清单和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表,并在规定日期内上报任务清单和计划表。
(二)审批论证(15天)。由镇农林水务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开展评审论证工作,评选出若干个特色明显、优质可行的项目。
(三)确定项目(15天)。将申报和评审情况报镇领导小组确定建设名单、近期实施项目以及镇财政补助金额和方式。
(四)实施建设(以项目周期为准)。由项目建设村统筹,相关责任单位指导,按照道滘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及工程招投标文件要求进行项目深化设计、财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程序。
(五)综合验收(15天)。建设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后,向镇农林水务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镇农林水务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综合验收工作。
(六)项目结算及资料归档(2个月)。工程结算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并将项目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报告;
(二)项目申请、立项、审批等资料。
第五章 管理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由镇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管理,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核、动态跟踪和绩效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林水务局,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上述具体事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详见《中共道滘镇委办公室关于调整道滘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的通知》(东道委办〔2020〕2号)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农林水务局:负责乡村振兴规划及环境整治项目的创建培训指导,制定管理办法,全镇乡村振兴环境整治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的申报、项目的动态管理、进度考核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包括建筑、市政及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规划管理所:负责各村村庄规划及具体项目建设规划的评估、论证、指导和审批。
土地整备与拆迁办:负责项目土地的征用与划拨。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资产的办证。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办好用地手续。
水务工程运营中心:负责项目涉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污水处理等环境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
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基层组织的服务设施、社会福利等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垃圾处理、村镇卫生环境提升等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经济发展局:负责审定三线整治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负责旅游规划布局、旅游项目实施等项目的评估论证及监督实施。
财政分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和管理。
项目建设村:项目建设村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负责管理各责任单位和项目施工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章 项目考核和验收
第十八条 定期督办制度:
每月28日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次月5日(遇周末顺延)由农林水务局印发全镇项目建设通报。每年对全镇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镇领导小组。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全镇通报,连续三次排名最后三名的项目,约谈项目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时间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镇政府对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考核:
项目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12月上旬,相关单位填报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情况表,进度表由农林水务局汇总,项目进度由相关业务责任部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美丽乡村创建考核。
乡村振兴环境整治考核工作根据《道滘镇美丽乡村创建奖励考核办法》执行。
考核和验收结果,由农林水务局汇总后形成综合报告报镇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以后,由项目组织实施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镇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特色精品村、水乡特色示范村的镇级补助,由镇财政分两次进行拨付。特色精品村、水乡特色示范村完成所有前期工作、签订施工合同后,可申请50%镇补助,剩下50%补助金额在工程竣工并经过镇验收后拨付。
(二)对于非特色村补助,应在工程项目综合验收且完成结算后,一次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
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用途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拨付和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所在行政村应制订并执行项目请款、拨款制度,实行资金专户管理,进行专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的拨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现行镇财政分局相关项目拨付核算方法为准,具体解释以财政分局为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
项目扶持资金,实行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农林水务局、资产办、财政分局要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的项目用途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截留、挤占财政补助资金,一经发现上述现象,取消补助,并追回已拨资金。
项目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以及审计办监督,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对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财政分局有权停止拨款或收回已拨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