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农村均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道滘镇农村均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3日
道滘镇农村均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镇农村均衡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提升镇、村统筹联动协调发展新格局,调动村组积极性,充分利用和盘活农村资源,增强经济薄弱村组 “造血”功能,全面提升我镇农村集体经济整体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发展力度推动次发达镇、村(社区)加快发展的意见》(东委发〔2017〕14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8〕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道滘镇农村均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及通过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切块等方式归集的,专项用于发展农村生产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镇财政分局会同资产办、农林水务局、土地储备与城市更新办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道滘镇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镇集体经济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镇均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审核项目申报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各村集体落实推动的各项工作;镇资产办负责统一受理,汇总初审,统筹落实、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等工作。项目申报方案经镇集体经济联席会议审核后呈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第五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设立与调整、资金筹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安排3000万元农村均衡发展专项资金。
(二)镇土地出让收入,根据经营性用地出让净收益情况计提部分资金纳入农村均衡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扶持方案
(一)产业发展扶持
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经济薄弱村加快发展。
根据村组经营性总收入、经营纯收入、资产负债率等数据,对各村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量化排序后,确定7条经济薄弱村(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并将经济薄弱村分为两档进行补助,其中得分最低的3条村为第一档,2019-2021年每村每年可申请补助500万元;得分从低排名第4至第7名的4条村为第二档,2019-2021年每村每年可申请补助350万元,余下100万视执行情况统筹使用。
各经济薄弱村可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其档次在财政安排总额内申请补助。补助方式引入竞争机制,由村集体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或参与镇指定重点项目,由镇集体经济联席会议根据项目优劣、收益率高低、实施时间快慢等方面进行项目评价排序,确定项目分配资金。
获得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后,各村需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在该预算年度内安排配套资金,个别村确有困难,经书面申请,报镇集体经济联席会议核准后可适当延迟配套时间或减免配套。一般情况下,根据产业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先使用镇均衡发展资金,后使用村配套资金,如项目完成后村未按要求配套资金,则取消其后续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二)生态贡献补助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村生态贡献补助。分配方案根据土地出让情况和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意见另行确定。
第八条 均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集体扩大生产性支出,如厂房物业统筹、建设,厂房改造升级,园区资产性项目,生产性项目贷款贴息等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产业发展扶持金申报及拨付
产业发展扶持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由各村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农村均衡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申报方案,并提交至镇资产办进行汇总。经镇集体经济联席会议初审,并报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由镇财政分局采用一次拨付全年专项资金给各村集体。
(二)生态贡献补助金申报及拨付
当土地出让产生收益时,由土地储备与城市更新办确定计提金额,镇资产办商请相关部门拟定分配方案,经镇集体经济联席会议初审,并报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由镇财政分局拨付补助给各村集体,专项用于生产性支出。该部分资金列支参照市支农资金的财务管理要求,由镇资产办审核把关。
第十条 各村的年度项目申报方案要列清资金需求及目标项目,明确每个季度的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量化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各村根据季度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执行,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度使用完毕。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均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方案的同时,各村集体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经批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资产办等部门负责组织各村开展绩效自评,镇财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及责任追究的重要根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稽核管理
(一)镇财政分局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检查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提出申请的村集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属实,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今后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转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从2019年开始申请,如期间有重大政策调整,则由镇集体经济联席会议报请镇班子联席会议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资产办会同财政分局、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可视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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