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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统筹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6-14 09:30: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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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道滘镇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统筹开发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轨道交通

站点周边土地统筹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镇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统筹开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19614

镇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统筹开发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轨道交通站点综合开发建设,提高轨道交通沿线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东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590号)《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市镇包干结算标准规定》(东府办〔2017111号)《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26号)《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管理办法》(东府〔201829号)《道镇集体土地统筹开发暂行办法》东道府〔201829等有关规定,结合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特定范围内的土地统筹开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统筹开发范围是指道镇辖区范围内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半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半径范围内的土地,或经市政府(或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轨道交通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研究范围的土地,或经镇政府批准的站点周边连片的土地。

第二章统筹方式

第四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统筹开发范围内的土地统筹统一由属地村包干实施。已开发建设的土地统筹按照《道镇建设用地和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东道府办〔2014106号)制定相关补偿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执行。同时,镇政府以土地收储补偿预付款形式,支付部分费用给属地村用于办理征地手续。

第三章收储补偿

第五条   土地收储补偿主要分为产业项目、商服项目、居住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四类。

(一)产业项目按照《道镇集体土地统筹暂行办法》(东道府〔201829号)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收储补偿。

(二)商服项目按照成交总地价扣除土地开发费用后,所得收益的50%给予属地村土地收储补偿

(三)居住项目 按照成交总地价扣除土地开发费用并计提20%的全镇指标平衡费后,所得收益的50%给予属地村土地收储补偿。

(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市镇包干结算标准规定》(东府办〔2017111号)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收储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费用是土地整理费和上缴税费。其中,土地整理费包括拆迁补偿、土地平整、围蔽等费用;上缴税费包括耕地复垦费、市轨道基金、土地开发专用金、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费用。

第七条   统筹开发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由镇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道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531日。此前镇政府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最新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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