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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道滘镇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2日
道滘镇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基本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东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指导意见》、《东莞市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14〕7号)精神和要求,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激励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聘任并备案的道滘镇人民调解员,具体包括:道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道滘镇白玉兰家事调解委员会、各社区(村)、其他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及政府购买的人民调解员除外。
(二)依据《东莞市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14〕7号)聘用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镇人民政府、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综治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村(社区)法律顾问以外的专(兼)律师调处案件或提供相应专项工作服务的,参照此办法给予工作补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具体是指:
(一)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其成功调解民间纠纷,按照调解案件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
(二)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专项工作,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
(三)对综合表现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根据工作业绩和所获荣誉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 补贴资金审定:成立道滘镇“以案定补”资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补贴资金的评定审核工作,由分管司法工作的镇领导任组长,镇司法分局、镇法律服务所、镇信访办的负责人任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评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司法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以案定补”列入每年镇政府专项工作预算,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予以发放。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经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案件等级类别、专项工作性质以及综合工作绩效认定,每半年审核发放一次。
第五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司法调解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六条 补贴标准及内容
(一)参与案件调解补贴
人民调解员和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调处各类基层纠纷,成功化解当事人纠纷,并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和案件卷宗材料,根据案件标的额度、难易程度、影响大小分成四类案件,分别给予300元—1500元工作补贴。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特别重大案件,成功调处一类案件,给予每案1500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含)以上;
(2)涉案标的在200万元(含)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4人(含)以上;
(4)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经镇政府及上级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矛盾纠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成功调处二类案件,给予每案800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2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2人(含)以上、4人以下;
(4)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或突发性事件;
(7)其他经镇司法分局、综治中心认定的疑难复杂案件。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类普通案件,成功调处三类案件,给予每案500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2人(含)以下;
(4)镇村两级反复调解仍未能解决的积案难案;
(5)镇司法分局、综治中心交办的案件。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四类简易案件,成功调处四类案件,给予每案200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9人(含)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50万元以下;
(3)成功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
(4)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按要求填写《人民调解建议案件登记表》的简易案件。
以上四类案件的“涉案当事人”,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领取相应补贴。除了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可以只登记不立卷外,其余全部调解案件均应提交调解卷宗。卷宗材料应符合《道滘镇人民调案件规范化指引》,由当事人签名、捺印,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专项工作补贴
1、参与道滘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镇综治中心值班工作的,每天(不少于6小时)给予300元补贴。
2、 参与道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道滘镇白玉兰家事调解委员会和其他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受理的人民调解案件,亲自到场并主导调解,成功调处案件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给予补贴。
3、参与道滘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综治中心、道滘法庭委托的人民调解(含诉前联调)工作,亲自到场并主导调解,成功调处案件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标准予以补贴。
4、 向镇司法分局撰写并报送符合市司法局规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含调解案例、法援案例),报送案例被市级(含)以上司法行政部门采纳使用的,给予300元奖励。
5、超额完成村(社区)法律顾问“四个一”工作内容,超额工作一次法治讲座或每次户外普法活动给予300元奖励。
(三)工作优秀奖励
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或村(社区)法律顾问荣获市级(含)以上荣誉,每人每次奖励1000元。
第七条 “以案定补”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三)案件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文书、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五)调解协议已全面履行;
(六)案件已录入省厅人民调解业务系统;
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案件不需要提交(四)、(五)款材料。
第八条 “以案定补”申报、审核及发放方式:
(一)申报。“以案定补”每半年申报一次。人民调解员或村(社区)法律顾问申领补贴时,应提交参与调处案件的调解卷宗、完成专项工作和荣获表彰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补贴申请。
(二)评审。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发现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证明资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15天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三)审核。每年的6月、12月中旬,由司法分局对镇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呈送的上、下半年调解卷宗进行审查、分类、建档,并报送镇财政部门审批划拨经费。
(四)发放。“以案定补”专项补助资金由镇财政划拨至司法分局,并由司法分局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银行账号。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人民调解员每半年的办案补贴须在次月的15日之前发放到位。
第九条 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虚构专项工作或获奖荣誉证明资料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度所有“以案定补”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二)道滘镇“以案定补”资金评审工作小组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随机审查,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三)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相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东莞市司法局道滘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道滘镇人民调解案件统计表
东莞市司法局道滘分局:
调委会, 年度第 季度成功调解民间纠纷 宗,详情如下:
序号 | 案由 | 当事人 | 调解员 | 申请金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调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注:各调委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前一季度《统计表》,并连同《道滘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请表》以及调解案件的档案等材料交道滘司法分局审查。
附件2
道滘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请表
姓名 | 单位 | ||
案由 | 案件当事人 | ||
申请内容 | 调解补贴( ) 驻村律师专项工作补贴( ) | ||
补贴标准 | 第六条第( )款第( )项,金额( )元 | ||
补贴领取账户 | 开户行: 开户人: 账号: | ||
申请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调委会意见(驻村律师此栏不填)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司法分局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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