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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6-23 11:30:2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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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倍增企业

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25614


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我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权益,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公共教育环境,根据《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东教育规20254号)《道镇“倍增企业”遴选考核办法》(东道府〔202418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才是指道镇倍增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技术骨干、特殊贡献、急需紧缺人才。

条 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办法有效落实。

经济发展局负责统筹、指导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开展,以及受理、初审监管。

教育管理中心负责统筹镇内各公办学校的学位统计、调配、保障及复审。

党政综合办(统计组)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或核实镇倍增企业相关营业收入、同比增速等数据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协助核查镇倍增企业人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第二章 申报对象、指标分配及补助标准


条 镇倍增企业作为申报主体,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镇倍增企业人才与所在企业已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企业缴纳社保满1个月或以上(计算至当年531日)

条 公办学校入学指标分配安排如下:

(一)镇倍增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15%(含)以上,在期间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指标,具体档次标准为企业前一年营业收入8000元(含)以上的,给予4个指标;营业收入4000(含)8000万元给予3个指标;营业收入4000万元及以下给予2个指标。

第五条第一款所述企业入学指标与《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只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由教育管理中心根据镇各公办学校学位供给情况,统筹做好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安排。公办学校指标主要解决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安排原则上安排至公办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安排入学的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可在同一学校连续读至该学段结束,如升读下一学段,需按指标重新申报。

(四)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中小学起始年级的,适用本办法。申请入读非起始年级的,由镇教育管理中心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五)本办法规定的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指标,原则上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审核


条 申报程序:

(一)指标确定。符合第四条条件的镇倍增企业,由教育管理中心从每年的公办学位剩余名额中适当调配给予若申请的名额大于可调配的数量,则按比例分配到各企业若可调配的数量大于申请的名额,根据镇倍增企业的需求,经教育管理中心与经济发展局研究决定,可适当增加学位指标。经济发展局向教育管理中心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入学指标并向社会公开。

(二)企业申报。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组织企业按指标分配数及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镇倍增企业按通知将所需材料统一交至经济发展局。

(三)材料初审。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合规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材料初审通过后,由经济发展局汇总转交至教育管理中心。

(四)材料复审。教育管理中心对资料进行复审。

(五)结果公布教育管理中心在招生平台上公布学位安排结果。

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企业需填写相关表格,并按要求汇总申请人员申请资料,以企业名义统一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一)《道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企业)》;

(二)《道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个人)》;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明细、子女出生证明及学生教育程度证明(毕业证或在读学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特殊贡献、急需紧缺人才的,需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项目采用纸质材料申报,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复印加盖公章,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至经济发展局初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存在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其当年入学指标。

第九条 申请人和企业分别对各自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取消当次对应的入学优待,并根据情节轻重削减入学指标、取消当年或一定年限入学指标,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入学优待;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7831此前发布的文件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个人).docx

2.镇倍增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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