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广东省司法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司规〔2017〕4号)以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精神和要求,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以案定补”的定义
人民调解员受人民调解组织的委派,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形式的报酬。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是指镇政府对成功预防化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工作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该补贴不属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化解的难易程度由镇政府在本方案的基础上确定,每半年审核发放一次。
二、适用人员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要求,在镇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已备案的人民调解员。财政供养的部门(单位)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除外。
三、“以案定补”发放原则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经费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属地原则,由镇财政统筹解决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资金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
四、“以案定补”发放范围
(一)经镇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简易民间纠纷;
(二)经镇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三)下列纠纷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补贴范围:
1. 行政调解案件;
2. 司法调解案件;
3.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4. 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五、补贴标准
(一)简易纠纷
镇内人民调解员成功调处的纠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每案100元补助:
1. 涉案人数10人以下(含10人);
2. 涉案金额30万以下(含30万元)且案情不复杂;
3. 镇信访办交办的纠纷。
(二)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成功调解的疑难矛盾纠纷,视案件难易程度,每件补贴300至500元。具体分为以下两个类别:
1. 镇内人民调解员成功调处的纠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每案300元补助:
(1)涉案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
(2)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含100万元)的纠纷;
(3)市信访办交办的纠纷;
(4)此前经反复调解仍未能解决的积案难案。
2. 镇内人民调解员成功调处的纠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每案500元补助:
(1)涉案人数50人以上;
(2)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
(3)有因案伤残(1-5级)或死亡的群体性(10人以上)纠纷;
(4)省信访办交办的纠纷;
(5)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或突发性事件。
以上所有纠纷涉案人数,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
六、“以案定补”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文书、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五)成功调解并已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案件。
七、案件卷宗制作标准
(一)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所需材料:
1.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
2. 《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3. 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笔录;
4. 人民调解协议书;
5. 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
6. 卷内封底。
(二)案件卷宗制作符合以下要求:
1. 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 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 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 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 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 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八、案件申报、审核及发放方式
(一)案件申报
人民调解员申领补贴时,应提交调解卷宗及《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审批表》(详见附件),案件应按要求录入省司法厅人民调解业务系统。多人参与调解的由立案牵头人协调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
(二)案件审核
1. 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案件初审上报。
2. 镇司法分局成立相应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3. 评审小组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三)补贴发放
1. 每年的6月、12月中旬,由镇司法分局对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呈送的上、下半年调解卷宗自行审查、分类、建档,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划拨“以案定补”经费。
2. 人民调解员的“以案定补”补贴由镇司法分局直接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个人;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人民调解员每半年的办案补贴须在7月31日、1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九、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二)镇司法分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审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三)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
十、实施时间
本方案由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并由镇司法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审批表
3.关于《常平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
政策解读文件:关于《常平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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