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的工作,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37号)《关于做好东莞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东教基函〔2018〕7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入学指标仅限于常平镇行政区域内公办初中、小学以及享受政府补贴的民办学位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是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制入学政策规定以外的企业人才子女和符合镇优惠政策人员子女初中、小学起始年级入学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在我镇投资的大型企业高层管理和部分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子女;
(二)在我镇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
(三)在我镇投资的获得名牌名标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
(四)在我镇投资的纳税大户(房地产企业除外)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
(五)在我镇自主创业或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子女;
(六)符合镇入学优惠政策的人员子女;
(七)“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员工子女。
第五条教育局应将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补贴的民办学位所在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相关初中、小学认真做好其接收入学工作。
第六条非本镇户籍类特殊群体界定及处理办法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镇户籍,一直在本镇生活、工作,小孩未在本镇入户或未入户的适龄儿童,提交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法庭判决书;以下有关于婚姻状况的证明同此),申请人的出生证或合法部门的亲子鉴定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证明该小孩确系本镇户籍人群所生子女,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备注:随迁子女入学按当年市、镇相关政策解决。)
(二)户籍不在我镇的,中央、省属驻我镇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的适龄子女,以及在我镇机关事业单位服务的非本镇户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的适龄子女,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中央、省属驻本镇及机关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于当年6月20日前向教育局提供适龄入学人员有关材料,由教育局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安排入学。
(三)祖籍是常平镇,移居香港、澳门,一直在我镇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同胞适龄子女,提交申请人家庭户籍证明、小孩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原籍常平(旧户口本或旧身份证等)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四)本市户籍但非本镇户籍的适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镇工作或经商满3年及以上,且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地,提交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缴纳社保3年及以上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局视剩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条优秀人才类特殊群体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一条的人员纳入优秀人才范畴:
(一)在我镇自主创业或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人员适龄子女;
(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含)以上的人员适龄子女;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适龄子女;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本镇工作的随迁子女;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本镇工作及居住的随迁子女;
(六)父母双方或一方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本镇工作及居住的随迁子女;
(七)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本镇连续工作满1年,并在本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随迁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提交申请人父母工商营业执照或所在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保1年以上、申请人家庭户口本、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八条企业类特殊群体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一)上市公司。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且公司总部设在常平镇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子女,享受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不受限制。在新三板上市且公司总部设在常平镇的企业,每家给予1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详见附件2),由经科信局、商务局按核定指标数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当年6月20日前向教育局提供适龄入学人员数据。由教育局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安排入学。
(二)大型企业。凡在我镇登记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总额超2000万美元(含)或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超2亿元人民币(含)的纳入大型企业范畴。符合此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经科信局、商务局按核定指标数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当年6月20日前向教育局提供适龄入学人员数据。由教育局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安排入学。指标分配如下:
1.按出口总额分配为:
(1)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总额达2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该企业1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2)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总额达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该企业2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3)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总额达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3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2.按工业总产值分配为:
(1)企业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企业1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2)企业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企业2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3)企业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企业3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4)企业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2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企业4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5)企业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2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5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以上两种分配方式,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型进行申请,不能多类型重复申请。
(三)纳税大户。凡在我镇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总额(国税纳税额按税款入库期口径统计,不包括海关代征和免抵调库税额)达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纳入纳税大户范畴(房地产企业除外),在每年6月1日前由地税分局、国税分局将符合此项条件的企业进行统计并分别报经科信局、商务局。符合此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经科信局、商务局按核定指标数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当年6月20日前向教育局提供适龄入学人员数据。由教育局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安排入学。指标分配如下:
1.企业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总额(国税纳税额按税款入库期口径统计,不包括海关代征和免抵调库税额,以下相同。)达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企业1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2.企业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总额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企业2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3.企业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企业3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4.企业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总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企业4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5.企业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总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企业5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6.企业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总额达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不受限制;
(四)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凡在我镇落户的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有效期内,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每家给予1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入学指标。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经科信局、商务局按核定指标数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教育局提供适龄入学人员数据和相关资料。由教育局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安排入学。
(五)名牌名标企业。在我镇落户的所有企业,凡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每家给予2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当年《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经科信局、商务局按核定指标数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教育局提供适龄入学人员数据和相关资料。由教育局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安排入学。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给予2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被评为国家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每家给予1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当年《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经科信局、商务局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教育局提供适龄入学人员数据和相关资料。由教育局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安排入学。
(七)重点项目等。上一年度超额完成市节能考核的企业、被市认定为“机器换人”应用先进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每家(个)给予1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经科信局、商务局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教育局提供适龄入学人员数据和相关资料。由教育局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安排入学。
(八)给予每个村2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用于各村解决对本村有较大贡献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入学问题。经村“两委”研究确定名单后,由所在企业(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村企业)》(详见附件3),各村安排专人负责进行材料核实登记,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教育局提交适龄入学人员的相关资料。由教育局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安排入学。
第九条“倍增计划”企业类特殊群体的处理办法
(一)市试点企业入学指标。教育局按照市试点企业营销规模的三个档次,每年分别给予每家企业6个、4个和2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试点企业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数量在原有基础上翻一倍配置。
(二)镇试点企业入学指标。根据镇试点企业的不同条件分别给予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指标。即:已纳入当年《常平镇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第八条中享受企业特殊群体优惠政策的试点企业不再另外增加入学指标;未纳入当年《常平镇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第八条中享受镇企业类特殊群体优惠政策的试点企业,每个企业给予1个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以上申请人需提请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申请人在该企业缴纳社保1个月或以上,与所在试点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申请人在该企业缴纳社保3个月或以上,与所在试点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经科信局、商务局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教育局提供适龄入学人员数据和相关资料。由教育局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安排入学。
以上第八、九条共九种类型,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型进行申请,不能多类型重复申请。教育局在每年6月底之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含村)人才名单及其工作企业名称、职务、社保缴纳年限、小孩的信息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学位安排顺序: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原则上第一批次优先解决;符合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类人员及第九条范围人员,视剩余学位情况,纳入第二批次解决。若剩余学位在同一批次内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第八条(二)、(三)类按条款内规定标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第八条(四)、(五)类按设立或获得年限时间长短顺序安排,第九条按由市到镇的顺序安排。
第十一条以上入学指标包含《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37号)规定的入学指标。
第十二条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以2018年为例,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子女必须在2012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义务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在读生不能申请重读生或留级。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或在民办学校就读享受政府民办学位补贴的随迁子女,学段结束后再升读公办初中或享受政府民办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需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为真实有效的,以企业名义申请的,由企业把好审核关;以村名义申请的,由村把好审核关;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由个人承诺材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伪造,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且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个人的特殊群体入学申请。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随迁子女,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民办学位补贴的资格。
第十四条受理时间从当年6月1日起至6月2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不属于本办法所述类型的申请人,登记后提交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本办法依据政策性文件以当年颁发的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的为准。
附件:1.起草说明
2.关于《20180507常平镇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
3.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中央、省属驻本镇及机关事业单位)
6.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人才引进、特聘证、突出贡献类)
政策解读文件:关于《常平镇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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