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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版)(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5-14 10:43: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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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以当年市政府政策文件为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91号)、《关于做好东莞市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东教基函〔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入学指标入读范围仅限于常平镇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小学以及政府补贴学位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是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制入学政策规定以外的非东莞市户籍企业人才随迁子女和符合我镇优惠政策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小学起始年级入学问题。

港澳台人士子女、华人华侨子女及外国户籍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当年市相关入学政策执行;市级以上企业高端人才子女,可按照《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政策规定,享受本镇户籍学生同等入学待遇。

第四条 适用对象

(一)在我镇投资的大型企业高层管理和部分业务技术骨干人员随迁子女;

(二)总部设在常平的上市公司高层管理和部分业务技术骨干人员随迁子女;

(三)在我镇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层管理人员和部分业务技术骨干人员随迁子女;

(四)在我镇投资的获得名牌名标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部分业务技术骨干人员随迁子女;

(五)市镇重点项目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部分业务技术骨干人员随迁子女;

(六)在我镇投资的纳税大户(房地产企业除外)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部分业务技术骨干人员随迁子女;

(七)在我镇投资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部分业务技术骨干人员随迁子女;

(八)在我镇自主创业或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随迁子女;

(九)“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随迁子女;

(十)其他符合我镇入学优惠政策、特殊群体政策的人员随迁子女。

第五条  教育部门应将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学位的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相关初中、小学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接收工作。

第六条  非本镇户籍类特殊群体界定及处理办法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我镇户籍,一直在我镇生活、工作,其子女为未在我镇入户或未入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申请人提交户口本、结婚证(如离异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法庭判决书,以下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按此执行)、适龄子女出生证或合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以及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凭上述材料确认申请人与适龄子女的亲生关系,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二)户籍不在我镇的,中央、省属驻我镇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的适龄子女,以及在我镇机关事业单位服务的非我镇户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的适龄子女,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适龄子女出生证、缴纳社保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中央、省属驻本镇及机关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于当年6月20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子女有关材料,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三)祖籍是常平镇且父母双方或一方曾是常平户籍,后移居香港、澳门,一直在我镇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同胞适龄子女,由申请人提交家庭户籍证明、适龄子女出生证明、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房产证或已办理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原籍常平(旧户口本或旧身份证等)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优秀人才类特殊群体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一条款的人员可享受优秀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一)在我镇自主创业或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含)以上学历人员的适龄随迁子女;

(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含)以上并在我镇工作的人员适龄随迁子女;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并在我镇工作的人员适龄随迁子女;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我镇工作的人员适龄随迁子女;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我镇工作及居住人员的适龄随迁子女;

(六)父母双方或一方在近3个学年度内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我镇工作及居住人员的适龄随迁子女;

(七)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本镇连续工作满1年,并在我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人员的适龄随迁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所在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保1年以上证明、家庭户口本、适龄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人才引进、特聘证、突出贡献类)》(详见附件3)。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第八条  企业类特殊群体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一)上市公司。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且公司总部设在常平镇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50个亿(含)以下的给予10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其主营业务收入50个亿以上的给予20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科创板上市、新三板挂牌且公司总部设在常平镇的企业,每家给予1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家庭户口本、结婚证、适龄子女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详见附件2,下同),由工信科技局、商务局按核定指标数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当年6月20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子女数据。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二)大型企业。凡在我镇登记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总额超2000万美元(含)或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超2亿元人民币(含)的纳入大型企业范畴。符合此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工信科技局、商务局按核定指标数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当年6月20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子女数据。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指标分配如下:

1.按出口总额分配为:

(1)上一年度出口总额达2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1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2)上一年度出口总额达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2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3)上一年度出口总额达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3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2.按主营业务收入分配为: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给予1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给予2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给予3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4)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2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给予4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5)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6)主营业务收入首超50亿、100亿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大型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50亿、100亿的次年起连续3 年每年分别提供 10 个、20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以上两种分配方式,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型进行申请,不能重复申请。

(三)纳税大户。凡在我镇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纳税额按税款入库期口径统计,不包括海关代征和免抵调库税额)达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纳入纳税大户范畴(房地产企业除外),在每年6月1日前由税务分局将符合此项条件的企业进行统计并分别报工信科技局、商务局。符合此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家庭户口本、结婚证、适龄子女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工信科技局、商务局按核定指标数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当年6月20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子女数据。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指标分配如下:

1.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分配为:

(1)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纳税额按税款入库期口径统计,不包括海关代征和免抵调库税额,以下相同)达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给予1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给予2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3)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给予3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4)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给予4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5)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给予5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6)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个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2.按上一年度财政效益贡献在市镇排名分配为

(1)上一年度财政效益贡献在全市排名前50名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财政效益贡献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当年提供3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当年提供2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当年提供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31-40名的,当年提供1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41-50名的,当年提供1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2)上一年度财政效益贡献在我镇排名前30名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财政效益贡献在我镇排名前10名的,当年提供4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当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注: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

以上两种分配方式,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型进行申请,不能重复申请。

(四)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凡在我镇落户的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工信科技局、商务局按核定指标数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子女数据和相关资料。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五)名牌名标企业。在我镇落户的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包括: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适龄子女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当年《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工信科技局、商务局按核定指标数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子女数据和相关资料。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给予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被评为国家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每家给予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当年《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工信科技局、商务局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子女数据和相关资料。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七)重点项目等。

1.经东莞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如年度财政效益贡献达到我镇财政效益贡献标准的,自次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自超过的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分别提供10个、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2.上一年度超额完成市节能考核的企业、被市认定为重大建设项目、镇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每家(个)给予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工信科技局、商务局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子女数据和相关资料。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1年以上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工信科技局、商务局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子女数据和相关资料。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第九条  “倍增计划”企业类特殊群体的处理办法

(一)市试点企业入学指标。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原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指标数量按其认定前一年的基础上翻倍配置。试点企业原未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指标。具体档次标准为:试点企业被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6个指标;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给予4个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给予2个指标。

(二)镇试点企业入学指标。根据我镇试点企业的不同条件分别给予义务教育公办学位或政府给予民办学位补贴的入学指标。即:已纳入当年《常平镇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第八条中享受企业类优惠政策的试点企业不再另外增加入学指标;未纳入当年《常平镇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第八条中享受镇企业类优惠政策的试点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公办学位或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由政府给予学位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申请人在该企业缴纳社保1个月或以上,与所在试点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申请人在该企业缴纳社保3个月或以上,与所在试点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由工信科技局、商务局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子女进行核实登记,安排专人联络协调,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子女数据和相关资料。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注:“倍增计划”企业申报条件以当年市政策文件为准。)

以上第八、九条共九种类型,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型进行申请,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类型内有两种以上分配方式的,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请。教育部门在每年6月底之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人才名单及其工作企业名称、职务、社保缴纳年限、小孩的信息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位安排顺序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原则上第一批次优先解决;符合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类人员及第九条范围人员,视剩余学位情况,纳入第二批次解决。若剩余学位在同一批次内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第八条(二)(三)类按条款内规定标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第八条(四)(五)(六)(七)(八)类按设立或获得年限时间长短顺序安排,第九条按由市到镇的顺序安排。

第十一条  以上入学指标包含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的入学指标。

第十二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以2019年为例,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子女必须在2013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在读生不能申请重读或留级。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或在民办学校就读享受政府民办学位补贴的随迁子女,学段结束后如升读公办初中或享受政府民办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需按照最新政策要求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为真实有效的,以企业名义申请的,由企业把好审核关;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由个人承诺材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伪造,将取消个人及企业的申请资格,并且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个人的特殊群体入学申请。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随迁子女,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的资格。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机构)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或企业(机构)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受理时间从当年6月1日起至6月2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门负责解释。不适用于本办法的申请人,登记后提交招生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审核决定。如本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与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当年出台的政策有所冲突,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25日。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的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1.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中央、省属驻本镇及机关事业单位)

      2.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企业类)

      3.常平镇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人才引进、特聘证、突出贡献类)

      4关于《常平镇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子女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5关于《常平镇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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