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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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东农农规〔2025〕1号)的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去年修订印发的《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暂行)》(长府〔2024〕8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已到期。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今年4月份最新修订印发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同时结合我镇在旧办法实施期间遇到续约条件不够细化、部分条款未同步修订等的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新的《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办法修订依据
(一)《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东农农规〔2025〕1号,上位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
(三)《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东农农函〔2021〕8号)。
三、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旧办法共12章68条,新办法共12章72条,比原来增加4条。修订内容包括:
(一)总则部分
1.删除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相关内容;
2.新增可不上平台交易和不得上平台交易的情形;
3.对于专题汇报中提到对危化品负面清单、新改扩建项目要求、三同步要求等内容,在新办法第九条“严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强化安全条件审查”中明确。
(二)交易合同管理(新增内容,核心修订)
1.明确交易参考价或评估价制度(新增“交易参考价、交易参考价模型、交易评估价”三类定价方式,明确下浮不超过10%);
2.明确各类合同“不得超过法律法规最高年限”,原合同到期后续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明确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标的物、年限、用途、金额等)可增不可减;签订补充协议时,除社区自身原因、不可抗力、政府统筹安排或修改有利于社区增收之外,原则上不可对上述主要条款进行修改;
4.明确降低租金单价或减少计价面积的6个前提条件。
(三)交易方式优化
1.“交审分离”后,细化公开竞价交易相关条款的内容(统一采用网上竞价交易;针对农贸市场摊位等民生项目可设定最高限价,并可通过新增的“终次报价”规则确定中标人);
2.细化续约交易条款内容(明确可申请续约交易和原则上不受理续约交易申请的情况;删除税收贡献要求;细化鱼塘、林地、果园、农用地和农贸市场固定摊位的续约条件);
3.细化磋商交易条款内容(5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宿舍面积的工业厂房类项目才需征求意见);
4.细化小额交易条款内容(提高界定标准,月租金从2000元提至3000元,面积从2亩提至3亩,原值从5万提至10万)。
(四)责任追究
1.细化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部门工作人员、竞投人的追责情形(如新增“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追责);
2.明确“扣减薪酬、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具体处罚措施,增强威慑力。
修订主要聚焦于同步市办法中公开竞价交易相关条款的调整、细化交易参考价相关条款、优化交易方式,以及对全文内容表述进行进一步完善。
四、征求意见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们与镇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办公室、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等16个部门和各社区(不含3个新型社区)进行了充分沟通,得到了司法分局、招投标所、投促中心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也在2025年2月至7月期间,通过书面形式完成了4轮征求意见;同时于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8月4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
五、法制审查意见
(一)经司法分局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修订要求,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合法性审查通过。
(二)经公平竞争审查,新办法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
(三)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对《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无修改意见。
六、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新修订的《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根据市级文件要求更新交易细则,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基层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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