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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2-12-14 16:09:1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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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生活困难的特定群众得到救助,促进历史遗留问题和疑难案件解决,2022年9月,根据《东莞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东政〔2015〕6号)文件精神,设立了长安镇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我镇政法各部门承办的案件中权益确实受到损害且依法应予以保护,因客观原因无法(或暂时无法)获得赔(或补)偿、由此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限于自然人)或受其扶养的近亲属。

  二、办法依据

  《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起草依据为《东莞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东政〔2015〕6号)文件精神。

  、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分五个部分,分别为总则、司法救助适用范围、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标准和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司法救助适用范围

  1. 司法救助资金使用对象:我镇政法各部门承办的案件中权益确实受到损害且依法应予以保护,因客观原因无法(或暂时无法)获得赔(或补)偿、由此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限于自然人)或受其扶养的近亲属。

  2. 司法救助的使用范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伤致残,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赔偿;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本人或家属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赔偿;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赔偿;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赔偿;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通过司法途径难以解决,且因此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确需救助的,应先行适用《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确认不符合其救助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申请救助。

  (二)关于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标准和程序

  1.司法救助资金来源:设立司法救助金(由综合治理办公室每年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救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金额为30万元/年,年度结余不结转。司法救助金由镇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2.司法救助资金标准:以东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在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后分梯次确定。救助对象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给予重大救助。

  3.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流程:(1)对于符合救助情形的,申请人应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3)案件承办单位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救助申请表》,提出处理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或不属于救助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解释说明。(4)综合治理办公室应自接到申请审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财务流程完成救助金的发放;(5)救助资金以转账形式进行发放,案件承办单位应提供救助对象的银行账户资料,并派员现场协助和见证救助对象在《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进行签收确认。

  )其他

  1.实施救助的政法部门应做好救助案件的登记造册和立卷归档工作。

  2.《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实施期间,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

  、征求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在《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后,综合治理办公室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就初稿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安分局、财政分局、司法分局等单位征求了意见,截至2022年9月16日,无收到单位对该办法的意见,并于2022年9月7日开始公布于东莞·长安网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截至2022年9月20日,无收到群众对该办法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办法》。

  五、申请资料

  1.填写《救助申请表》

  2.保证书(需本人手写,盖手指模)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4.生活困难状况

  5.银行卡复印件(写明户主、银行账号以及开户行)

  6.案件情况说明请示(案件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

  7.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文书

  8.信访记录表

  9.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电话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具体事项由长安镇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69-85533913-171



  关联链接: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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