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司法救助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镇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单位,集团公司:
《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生活困难的特定群众得到救助,促进历史遗留问题和疑难案件解决,特设立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司法救助资金纳入镇财政预算,专款专项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原则。
第四条 司法救助由案件承办单位受理实施。特殊案件由镇委政法办指定单位受理实施。
第五条 救助资金实行审批制,由镇政法各部门及镇公安分局作为救助主体依照本办法报镇委政法办审核后使用。
第二章 司法救助适用范围
第六条 司法救助对象为我镇政法各部门承办的案件中权益确实受到损害且依法应予以保护,因客观原因无法(或暂时无法)获得赔(或补)偿、由此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限于自然人)或受其扶养的近亲属。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伤致残,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救助的。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本人或家属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通过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救助。
(四)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救助的。
(五)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救助的。
(七)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八条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通过司法途径难以解决,且因此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确需救助的,应先行适用《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确认不符合其救助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申请救助。
因其他事由申请救助,存在与前款规定类似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当事人在案件中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从加害方、保险公司、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获得过适当的赔偿、补偿或救助的。
(七)其他不应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司法救助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司法救助标准以东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在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后分梯次确定。
救助对象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给予重大救助。
个案救助额度不超过法定应获赔偿数额。
第十二条 司法救助金为一次性救助金,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能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还应当签署《保证书》,承诺息诉罢访。
第十三条 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救助情形,申请人应提供报案回执单、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文书、被害人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贫困证明、司法救助申请书、贫困证明、《救助申请表》及《保证书》。
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救助情形,申请人应提供曾举证及鉴定的证明文件、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文书或相关财物损失清单、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司法救助申请书、贫困证明、《救助申请表》及《保证书》。
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救助情形,申请人应提供判决书、执行结案文书、身份证证明文件、户口簿、贫困证明、司法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表》及《保证书》。
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救助情形,申请人应提供判决书、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文书、被害人身份证、户口簿、贫困证明、司法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表》及《保证书》。
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救助情形,申请人可参照上诉6项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因活动能力受限或其他客观原因需委托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案件当事人的涉案责任、法定应获赔偿数额、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工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案件承办单位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救助申请表》,提出处理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委政法办审批;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或不属于救助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解释说明。
(四)镇委政法办应自接到申请审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财务流程完成救助金的发放。
案件承办单位报重大救助案件,建议救助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提请镇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五)救助资金以转账形式进行发放,案件承办单位应提供救助对象的银行账户资料,并派员现场协助和见证救助对象在《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进行签收确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救助的,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该案件承办单位追回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镇政法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救助案件过程中应忠于职守、规范操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审批、发放救助资金的;
(二)虚报、克扣用于救助受害当事人或受其扶养近亲属的救助资金的;
(三)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
(四)存在其他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施救助的政法部门应做好救助案件的登记造册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委政法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实施期间,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
附件:1.救助申请表
2.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
关联文件:关于《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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