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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会员补贴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4-27 15:28:4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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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单位,集团公司:

  《长安镇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会员补贴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9日

  长安镇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会员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长安镇残疾人基本权益,推进和谐建设,规范长安镇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员补贴标准、程序和资金使用,根据《东莞市推进镇(街)康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东府残工委〔2010〕3号)和《长安镇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会员补贴的暂行办法》(长残字〔2014〕1号),结合长安镇实际,特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凡到中心参加活动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包括购买项目服务中在庇护工场的学员):

  (一)东莞市长安镇户籍的16-59岁的持证残疾人。

  (二)东莞市户籍并在长安镇长期居住(连续5年以上)的16-59岁的持证残疾人。

  第三条  补贴内容:工资、餐费、交通费。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工资:(1)每人每天到中心参加活动时间满5小时及以上的,日补贴95元;(2)每人每天到中心参加活动时间满2小时及以上的,每小时补贴19元;(3)日工资补助可根据当年经济发展水平并经镇政府审定后做相应调整。

  (二)餐费:在中心参加活动时间满3小时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餐费40元。

  (三)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来回程交通费用共20元(居住上沙、厦岗、厦边、上角等社区的,每人每天增加5元)。

  第五条  报名程序。固定会员通过向社区居委会和中心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评估合格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可成为中心试用期学员,最终通过1-2个月试用期评估合格后转为正式学员;参加临时活动的会员,需在活动开始前一天到各社区残协会报名,经镇残联审核身份后,将名单汇总报至中心方可参加活动。

  第六条  发放补贴。固定会员按照参加活动时间,每月定期通过银行发放补助金;参加临时活动的会员,于当天活动结束后,由中心工作人员统计活动时间,会员在统计表上签名确认,补助金于次月连同固定会员补助金一起通过银行发放至会员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资金管理。中心会员发放补贴所需资金由镇残联负担,确保专款专用,中心每月向镇残联提供补贴名单、金额和参加活动时间统计表用于结算。

  第八条  监督管理。镇残联、中心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被挪用、截留、贪污、私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残疾人,视情节轻重,由镇残联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并且及时追回冒领的资金;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14年10月制定的《长安镇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会员补贴的暂行办法》(长残字〔2014〕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长安镇残疾人联合会。


    关联链接:关于《长安镇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会员补贴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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