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林业局省级公益林
效益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林业规〔2025〕1号
各有关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林场: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工作,明确补偿范围、对象,规定资金支付、使用和管理,现将《东莞市林业局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林业局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实施细则
东莞市林业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东莞市林业局省级公益林
效益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公益林管护,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资环〔2024〕16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省级公益林以广东省森林资源信息发布系统数据为准;补偿资金是市、镇两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按用途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总额的80%,公共管护经费占补偿资金总额的20%。
第四条 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偿给因划定为省级公益林而禁止商业性采伐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偿对象为:
(一)责任山、自留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二)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集体;
(三)依法签订林地承包或租赁合同的,补偿对象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市属、镇属林场的林地划为省级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市属、镇属林场的管理机构;
(五)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第五条 公共管护经费包括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资金使用范围分为:
(一)负责省级公益林管护的单位、人员等。补偿资金总额的13%专项用于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森林防火费用和管护成效奖励性补助等。
(二)负责省级公益林管理的市林业部门、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属林场管理机构。补偿资金总额的7%专项用于管理省级公益林的市林业部门、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和市属林场管理机构。市管理经费占补偿资金总额的3%,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属林场管理机构管理经费补偿资金总额的4%。主要用于省级公益林日常管护管理支出,包括公益林信息化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森林灾害救助、省级公益林管理维护、巡护装备和设备购置、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林业局职责:
(一)核定全市省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和面积。
(二)负责补偿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等管理工作。
(三)加强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自评。
第七条 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上报辖区内省级公益林的范围和面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落实补偿资金发放“一卡(折)通”制度。督促村(社区)集体制定并审核该村(社区)集体的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损失性补偿资金分配到村民手上,并确定每人分配的补偿金额。
(三)负责将各村(社区)集体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四)根据各村(社区)分配方案编制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明细,及时向镇(街道)财政部门提交补偿明细及拨款申请,组织项目绩效自评。
(五)建立详实的省级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
(六)及时向市林业局汇报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属林场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组织上报林场内省级公益林的范围和面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林场补偿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等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绩效自评。
(三)及时向市林业局汇报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落实市级财政的预算安排,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补偿资金;
(二)配合市林业局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条 镇(街道)财政部门职责:
(一)落实镇级补偿资金的配套;
(二)根据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明细及拨款申请,在补偿资金拨付的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资金拨付。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市林业局每年根据广东省森林资源信息发布系统导出省级公益林范围数据并征求相关镇街意见,确定当年省级公益林补偿面积,编制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市林业局制定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排给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补偿资金,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请拨手续。
第十二条 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细化至补偿对象并通过本单位公告栏张贴文书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反馈意见渠道应包括市、镇、村三级联系方式)确认无误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分配计划和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各镇街必须在市下达资金后三个月内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一卡(折)通”制度。
(一)补偿对象为单位或个人的,镇(街道)财政部门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单位和个人的“一卡(折)通”银信账户。
(二)补偿对象为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的,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资金分配方案、符合镇(街道)财政部门要求的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户主“一卡(折)通”银信账户信息,以便镇(街道)财政部门直接将损失性补偿资金支付到其账户内。
(三)对于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人均补偿面积不足1亩/人的,可由集体议事决定或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资金使用按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镇(街道)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公共管护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补偿标准按照有效期内的东莞市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差异化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要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补偿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补偿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补偿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补偿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补偿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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