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省级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是我市生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生态保护责任、保障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合法权益,我市对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商业性采伐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主体实施补偿。
2026-2028年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不再采用逐年递增方式,统一按2025年标准执行,即Ⅰ级98元/亩、Ⅱ级88元/亩、Ⅲ级78元/亩。为适应补偿标准调整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资金拨付机制,加强资金监督管控,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合规、高效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有必要对相关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形成《东莞市林业局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目标任务
为适应2026—2028年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调整,修订完善补偿实施细则,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拨付与监管,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合规、高效使用,保障林权主体合法权益,落实生态保护责任。
三、修订依据
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68号)
2.《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资环〔2024〕16号)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19条,与原版细则相比,新增0条,修订7条,主要围绕资金管理、职责分工、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补偿资金划分与对象。明确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按用途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分别占比80%和20%。补偿对象为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商业性采伐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细则更新了省管理办法文件《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根据省管理办法文件新增执行谁种谁有政策(粤财资环〔2024〕16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款)。
(二)关于公共管护经费用途。细化公共管护经费使用范围,规定公共管护经费用途,其中13%专项用于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森林防火费用和管护成效奖励性补助等;7%专项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日常管护管理支出,包括生态公益林信息化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森林灾害救助、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维护、巡护装备和设备购置、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确保资金使用方向明确、专款专用。
(三)关于部门职责与资金支付。明确部门职责,规范资金支付流程,实行一年一拨付,由林业部门和林场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核实工作和制定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由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补偿资金。细则明确市林业局职责核定的是全市省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新增镇(街道)林业部门编制细化至补偿对象需公示的相关要求;明确人均补偿面积不足1亩/人时,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的,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的要求;修改补偿标准按照有效期内的东莞市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差异化补偿实施方案执行(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
(四)关于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措施,补偿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补偿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补偿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补偿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更新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的有效期(第十九条)。
五、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通过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规范补偿资金支付及使用流程,明确管理经费使用边界,确保资金全部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相关管护工作。有助于提升省级生态公益林管护质量,保障生态公益林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水土涵养、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的生态功能。同时,通过明确补偿标准和流程,切实维护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推动形成生态保护与利益保障相协调的良性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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