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链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港码头改扩建工作流程优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港码头改扩建工作流程优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港航协会、各港口企业:
为加快我市港口码头改扩建工作,充分发挥已有港口资源潜力,助力东莞港高质量发展,根据《港口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通知》,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港码头改扩建工作流程优化实施细则》,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港码头改扩建工作流程优化实施细则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5日
附件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港码头改扩建工作流程优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已有资源潜力,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东莞港高质量发展,依据《港口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莞港范围内审批权限属于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的码头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 重点推进以下四类改建扩建项目:
(一)码头等级提升类项目。充分利用码头现有结构,通过少量加长码头结构、增设系缆平台或拓宽码头作业平台,向外侧少量调整码头前沿线,改造附属设施,浚深前沿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等方式,实现码头靠泊等级的提升。
(二)码头专业化改造及货类调整类项目。通过改造装卸工艺设备和相应基础设施,实现通用、多用途等非专业化码头向专业化集装箱、干散货、客运码头等的转变,以及不同货类码头之间的转变或功能扩展。
(三)码头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能力释放类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已明确预留水工结构等级的码头,通过对水域陆域条件、附属设施等改造,达到预留等级能力。
(四)码头自动化、智能化改造类项目。不改变现有码头等级和货类,对码头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包括传统码头升级改造为自动化码头等新型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第四条 码头改扩建流程优化细则
(一)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东莞港码头改扩建项目流程优化建议表并提交相关附件。
(二)对第三条第(三)类项目,在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明确预留水工结构等级且码头已经按预留水工结构等级建设和验收的码头,可持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预留等级重新申报岸线。
(三)对于不涉及水工结构改变且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按照备案管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开展、一次审批,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四)对第三条第(三)、(四)类和不涉及水工结构形式改变的第三条第(一)、(二)类项目等不属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不开展第三方技术审查咨询。
(五)原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已包括达到预留规模应实施改造措施的相关设计内容,且满足施工需要的第三条第(三)类等无需重新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经必要的检测评估后(竣工验收未满5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且不存在影响装卸作业的质量缺陷的码头除外),可不重新办理设计审批。检测评估应对码头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并对码头的耐久性、安全性、适用性进行评估,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评定应达到《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S304-2019)3.0.5所规定的A级或B级。
第五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TYSJ-2024-038。
附件
东莞港码头改扩建项目流程优化建议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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