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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4-15 22:24:03  来源: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字体:

局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东府办〔2022〕49号)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下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4月8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DJTJ-2024-026)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2024年4月9日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1.初次违法;

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未影响运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

对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1.初次违法;

2.属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八)项的违法情形;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

4.未影响运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

对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作业,未在作业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按运营单位要求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3.未影响运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六)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注:除本清单列明的情形外,当事人如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强制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强制。


政策解读链接:《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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