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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4-15 22:25:25  来源: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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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东府办〔2022〕49号)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下称《清单》)。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2〕49号)提出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编制公布本主体减免责清单,其中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应直接适用。

  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和省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省交通运输厅于2023年2月27日印发了《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但部分事项超越我局法定职权,我局不宜直接适用。为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有关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结合部门实际,有必要自行制定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 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

  三、主要内容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共4项免处罚事项。具体如下:

  (一)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为“1.初次违法;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3.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未影响运营安全。”

  (二)对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为“1.初次违法;2.属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八)项的违法情形;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4.未影响运营安全。”

  (三)对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作业,未在作业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为“1.初次违法;2.自行改正,或者按运营单位要求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3.未影响运营安全。”

  (四)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为“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四、配套监管措施

  对于列入《清单》管理的事项,通过加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告知承诺制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政策原文链接:https://gdjt.dg.gov.cn/gkmlpt/content/4/4187/post_4187790.html#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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