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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7-23 09:05:4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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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图片解读:关于《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的图片解读、音频解读


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产业科技互促双强,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建设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以下简称“社区”),根据《东莞市关于建设创新创业综合体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及统计关系在社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社区范围为石排镇内符合“新能源新材料专区”创建要求的园区,以及其他经石排镇人民政府同意纳入的场地。本办法主要对社区项目的入驻条件、政策扶持、入驻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规范。

  第三条  社区入驻项目分为科技型企业项目、科技服务业项目、其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及商业配套项目。

  第四条  社区场地使用遵循高效集约的原则,用于科技型企业项目入驻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

  第五条  石排镇创新创业社区联席会议由石排镇创新创业社区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召集人,成员包括石排财政分局、石排城管执法分局、石排交通运输分局、规划所、投资促进中心、燕岭集团等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副职干部和福隆村、庙边王村、下沙村相关干部。负责统筹社区日常运营,做好项目招商、入驻审批、场地安排、环境提升、配套政策等工作。市科技局指导开展社区科技体系搭建、科技资源导入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社区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项目和科技服务业项目给予政策扶持。石排镇经济发展局负责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以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石排镇财政分局负责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项目的入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1.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的产业类型要求(均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2.面向广深港澳、松山湖高新区等地区重点引进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器械、数字经济等产业领域的项目。

  (二)符合相关入驻条件

  1.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石排镇创新创业社区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可直接入驻。其他项目须组织第三方专家论证后报石排镇创新创业社区联席会议审批通过方可入驻。

  2.其他符合石排镇产业发展规划,经石排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项目。

  (三)符合相关经营要求

  1.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2.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

  4.企业或项目核心团队成员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5.社区规定的其他经营要求。

  第八条科技服务业项目的入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科技服务业项目入驻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1)符合《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和《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01大类的项目类型要求(均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2)重点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产业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等科技服务项目。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商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项目以及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入驻。

  2.具备开展相关经营业务条件

  (1)在石排镇内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

  (2)具有科技服务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及业务人员。

  (二)金融项目入驻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重点引进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股权投资机构,融资路演服务中心、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产权交易平台等金融服务平台。

  2.具备开展相关经营资质

  (1)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服务;

  (2)股权投资基金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备案登记;

  (3)经省、市有关部门或石排镇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4)经石排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入驻条件

  对于提供基础服务、生产性服务、市场服务等其他服务内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合法经营、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和业务人员的条件下,经石排镇创新创业社区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可入驻社区。

  第九条  商业配套项目入驻条件以所在园区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社区入驻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创新创业启动资金

  对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科技型企业,其引入风险投资基金(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入股,且投资期限不少于2年的,按照实缴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60万元。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获得科技部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支持的社区企业,按其获得上级部门到位资金5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三)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鼓励社区科技型企业提升核心研发能力,对经过专家审核认可的研发费用按总额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四)支持共享仪器设备

  鼓励社区企业使用我市共享仪器设备、中试车间和公共实验室开展研发活动,减轻企业设备投入成本。对使用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经过市财政资助后,我镇按实际产生费用3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五)推动重点领域技术攻关

  鼓励社区科技型企业开展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对研发投入稳定、技术创新能力强、成果转化成熟度高、市场应用前景好的科研项目进入市重大科技项目库的入库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2万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重点领域研发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按照上级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20%、10%予以配套支持。

  (六)鼓励科技交流推广

  社区企业在我镇辖区内举办或承办经过石排镇创新创业社区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新品发布会、科技成果交流会、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七)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鼓励社区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对获得科技主管部门为指导单位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20万奖励;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奖励;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奖励。同一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八)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

  支持社区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共建行业创新联合体、中试验证平台,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社区企业认定为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奖励。

  (九)促进产城人融合发展

  支持社区企业以共建实(习)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广东省内高校的人才联合培养合作,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十)科创人才住房保障

  社区入驻企业科创人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岗位,可优先申请租赁石排镇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市场价7折进行出租。

  (十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集聚发展

  支持社区内各园区招引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集聚发展,每年对园区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单位最高100万元、80万元奖励。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业项目的入驻程序如下:

  (一)申请

  镇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中心与意向入驻社区的科技型企业项目、科技服务业项目、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等项目方开展项目洽谈,根据入驻条件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请意见。

  (二)审查

  初审通过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组织开展审查程序,对其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相关条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无异议的项目,提交石排镇创新创业社区联席会议审批。经审查有异议的项目,须重新审查或者转入社区项目培育库。

  (三)审批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石排镇创新创业社区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通过复函。

  (四)入驻

  经审批同意入驻的项目,项目方与入驻的园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镇经济发展局提供入驻服务。

  第十二条  商业配套项目按园区相关程序办理入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本章内容适用于科技型企业项目、科技服务业项目,商业配套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园区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者同一项目已享受石排镇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或就高补差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入驻项目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用途。除孵化器(众创空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外,不得转租租赁场地。如发现违约改变租赁场地用途、转租租赁场地等情况,依法收回已资助的款项,停止正在享受的政策;同时项目方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入驻项目须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经营要求依法依规经营,如发现不相符情况,或连续一个月无人办公、生产和不充分利用场地,或未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石排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办法所涉及的申报表格以具体申报指南(通知)为准。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入驻社区的企业项目适用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1.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科技型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

              2.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科技服务业项目入驻申请表

附件1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科技型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项目名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电话


产业类型

£新能源     □新材料          □高端装备

□智能制造   □新一代信息技术  £医疗器械

£数字经济   £其他(请注明)

所注册企业股东中团队核心成员累计持股占比(%)


项目推荐单位/个人


拟租赁经营用房

      栋    层    (平方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企业联系人


职务


电话


环境保护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二、项目概况


三、申请单位承诺

对本次申请进驻社区的有关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对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愿意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被取消项目入驻资格,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同意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

(二)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三)进驻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

(四)企业和项目核心团队成员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专家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石排镇创新创业社区联席会议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石排镇新能源新材料专区)科技服务业项目入驻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产业类型

□科技服务业    □金融    □其他现代服务业  

拟租赁经营用房

      栋    层    (平方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企业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二、项目概况


三、申请单位承诺

对本次申请进驻社区的有关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

对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愿意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被取消准入资格,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同意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专家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石排镇创新创业社区联席会议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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