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点击进入
为加强我镇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管理,常平镇招投标服务所草拟《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镇暂行办法》),现就相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3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镇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工作实效,使工程招投标活动更加公平规范有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六章,共三十七条规定,对工程招标起点标准、招标方式、定标办法、立项以及部门监督分工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我镇工程的起点金额
明确我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400万元之间,使用财政性资金比例达到50%(含50%)以上的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50~200万元之间和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在50~100万元之间,且使用财政性资金比例达到50%(含50%)以上的项目。
(二)明确不同资质工程的监管部门
《镇暂行办法》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对应资质的工程。其中,房建、市政类项目由住建局监管;水利、水电类项目由农林水务局监管;园林绿化、灯光工程项目由城管执法分局监管;市政道路工程及市政路桥类项目由交通运输分局监管;农村集体资产投资项目由农资办监管。
(三)确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定标方式
《镇暂行办法》确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开标和定标方式。公开招标的中标方式采用简易招标法,邀请招标采用加权平均法。
(四)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镇暂行办法》建立了企业信用登记库,要求参与投标企业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信用档案登记。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镇招投标服务所收集招标人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报告,进行信用登记。一经查实存在不良行为的,按规定作出处理。
三、参考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
常平镇招投标服务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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