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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793X/2020-0073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4-15
名称: 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文号: 常府〔2020〕1 号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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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0-04-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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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以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918号)(下称《市暂行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市暂行办法》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全额使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施的上述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服务)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市、镇印发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镇政府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并按其职能职责履行好监管工作。房建、市政类项目由镇住建局监管;水利、水电类项目由镇农林水务局监管;园林绿化、灯光工程项目由城管分局监管;市政道路工程及市政路桥类项目由交通运输分局监管;农村集体资产投资项目由镇农资办监管等。

镇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另有分工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是本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服务机构。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镇招投标服务所主要职责: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负责工程招标投标相关企业库的建设和管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处理异议投诉工作;协助依法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相关工作;管理投标保证金,保存进场交易的工程招投标档案等。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应当招标: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400万元之间,使用财政性资金比例达到50%(含50%)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50~200万元之间和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在50~100万元之间,且使用财政性资金比例达到50%(含50%)以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市、镇印发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超过上述第(一)(二)项上限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达到《市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招投标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市暂行办法》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四)低于上述第(一)(二)项下限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在履行财审手续后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按本办法招标的,镇有关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办理。

(五)达到上述第(一)(二)项规模标准的,但因应急需要或者情况特殊的,可由建设单位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审定采用邀标、直接委托等方式实施。

(六)全额使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按上述规定执行,市、镇印发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适用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如下:

1.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200万元之间的,实行邀请招标;

2.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400万元之间的,实行公开招标;

3.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由建设单位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审定采用直接委托实施。

(四)拟邀请的企业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我镇有关规定,从已建企业库中随机抽取,企业库的企业条件未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可由建设单位自行邀请不少于3家相应资质企业按规定程序招投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

(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五)草拟合同;

(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营业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的招标前必须取得镇政府批复,对于达到立项标准的项目应当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二)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招标人应按规定填写《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到镇招投标服务所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同步向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立项文件 、市/市属部门/镇项目批复;

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证明;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招标资料电子光盘;

工程预算书、清单;

最高报价值及备案;

施工图纸;

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及合格书;

《未提交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的承诺书》;

邀标项目情况说明及确认书(邀请招标)。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对于邀请招标的项目,首先由招标人在监督部门监督下,在镇招投标服务所从备选企业库中按对应资质类别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入围投标企业,再由招标代理发出书面邀请函邀请入围的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受邀投标企业根据招标代理通知安排购买招标文件等资料,按时参与投标。

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通过镇招投标服务所在中国.东莞常平镇栏目(网站)、常平电视台、常平报、城建大楼1楼电子屏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承包方式、投标人资质要求、施工地点、时间安排、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内容;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公告公示期间,招标人应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答疑并发布补充通知等;有意向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可以自行到镇政府网站下载招标文件(下载网址:http://www.dg.gov.cn/cp/)。

(四)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公开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当场进行开标、唱标、评标、定标。

(五)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通过上述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关媒介将中标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的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表》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日内签订中标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八)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整理成册,交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和镇招投标服务所归档。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并提出对投标人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标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报价要求、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和开标时间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投标人资格符合性审查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等方面。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只接受银行转账资金,金额不超过工程估算价的2%,施工、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招标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退回。

履约担保接受银行保函和银行转账资金。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邀请招标不得少于5日,公开招标不得少于10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在招标公告公示期间,招标人根据情况需要发布补充通知且补充通知内容影响到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和潜在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应给予潜在投标人足够时间制作投标文件。当发布补充通知时间距离投标文件提交时间不满3日的,应当顺延3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对依法应当限制投标或依法可以限制投标的情形进行限制约定,具体可参照《市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议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

(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招标失败情形。

因上述原因重新招标后,仍然流标的,招标人可以书面请示镇政府以邀请招标或直接确定施工单位的方式实施。

 

第三章  开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和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主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定标;除镇招投标服务所工作人员外,招标人、镇监督职能部门委派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要求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中标方式及最高限价的设定:

(一)采用邀请招标,中标方式采用加权平均法,操作方式如下:

1. 去掉最低投标报价(当有效投标人只有34家时,不需要去掉最低投标报价);

2. 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3. 取最接近平均标价下限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4. 最高限价的设定,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预算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的50%进行下浮后设定为投标最高报价;当计算后的下浮率少于10%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统一公布招标工程下浮率的,按工程预算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下浮10%设定为最高限价。凡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

(二)采用公开招标,中标方式采用简易招标法,操作方式如下:

1. 对符合资格要求并且投标函及投标报价有效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有效投标人);公开其投标报价,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

2.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在20家以上时,去掉排序靠前的20%和排序靠后的20%的投标报价(去尾法取整,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在519家时,去掉一个排名最低和最高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

当有效投标人为34家时,将全部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

3. 确定中标候选人:

价格得分Yn按下述公式计算

公式.png

其中Yn:投标人价格得分;

Gn:投标人投标报价;

T:计算基准价,TP×(1-K);随机因子K一般在-2.0%-1.5%-1.0%-0.5%0%0.5%1.0%1.5%2.0%中通过摇珠机抽取确定。当P×(1+2%)超出招标最高限价时,则在0%0.5%1.0%1.5%2.0%中通过摇珠机抽取确定。

       H:扣分系数,当Gn>T时,H2h;当Gn<T时,Hhh取值区间为[0.51],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h具体取值;

按价格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当价格得分相同而不能确认排序时,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序在前;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信用分(市住建局公示的信用分值)高的投标人排序在前;信用分也相同时,资质高的投标人排序在前;如上述要素均相同时,现场摇珠确定排序;

按排序前三名投标单位依次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对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除投标函外)进行审核,如有审核不合格的,将否决其投标,并按顺序依次替补,直到得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 最高限价的设定,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预算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的50%进行下浮后设定为投标最高报价;当计算后的下浮率少于10%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统一公布招标工程下浮率的,按工程预算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下浮10%设定为最高限价。凡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财政、农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及农村资产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一)投标会议签到表、开标记录等相关招投标过程记录资料;

(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公示资料;

(三)中标通知书;

(四)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备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如有违反,由镇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遇到招投标交易系统崩溃、网络中断或其它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的;

(五)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据;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就投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服务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时,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工程;投标人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安全员,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及安全员,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向有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严禁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肢解、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严禁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严禁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中标签订施工合同后,招标人要按照工程管理规范,办好相关工程施工手续,抓好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五章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  本镇实行邀请招标的施工招标,应建立企业信用登记库,具体按照《常平镇10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邀请招标企业库管理规定》(常府办〔201746号)及其补充文件执行;

实行公开招标的,投标企业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办理信用档案登记,并需提交营业执照、企业及人员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方可参与开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履约管理;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合同履约检查。在合同履约检查中发现有违规的行为,监督部门应按照监督职能对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抄送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信用登记。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评价报告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镇招投标服务所,履约评价报告包括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及质量、安全、进度、人员等合同履约方面。

第三十二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根据上述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和招标人反馈的结果建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一经查实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况的,镇招投标服务所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其参与镇内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格至少2年;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移送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卖标、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履约评价1次被评为不合格的;

(三)信用登记时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中标合同的;

(五)有串通投标,行贿行为的;

(六)市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东莞市参与投标的;

(七)其它违法违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指自然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数字区间“~”,包括下限,不包括上限。如“200~400”万元,即包括200万元,不包括4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工程预算价,按规定需要进行财政审核的,则等同财政审核价。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招投标服务所会同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农林水务局、工业信息科技局、财政分局、城管分局、交通运输分局、农资办等相应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镇政府已发布文件中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附件:1、《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docx

             2、关于《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