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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平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1-30 16:57:1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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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点击进入

一、文件制定背景

《关于印发<常平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府〔2015〕11号)已于2016年12月31日失效,为进一步推进我镇节能降耗工作,全力打赢蓝天保卫攻坚战,我局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158号)中的《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和《关于印发<东莞市用能单位实施能效倍增行动“1+6”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经信〔2017〕285号),配套制定《常平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函〔2017〕158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用能单位实施能效倍增行动“1+6”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经信〔2017〕285号),以及每年全市镇街节能考核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政策。

三、主要要点

(一)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每年从镇的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资助(奖励)符合相关要求的节能类项目。

(二)扶持对象:

1.已在我镇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我镇从事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的有关单位。

(三)使用范围: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对用能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予以奖励、补助。

2.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予以奖励、补助。

3.对获得由市经信局组织申报的其他节能类奖励项目以及本办法实施期间没有及时对照市经信部门更新的其他节能项目进行奖励。

(四)扶持方式和标准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用能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通过验收后达到相应等级的,按市政府资助额度给予1:0.2配套资助。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评级和验收标准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验收标准评定。

2.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1)达标奖励。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1万元。

2)补助扶持。对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予以每家企业0.3万元补助。

3)鼓励已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继续申请并完成标准审核程序清洁生产验收。其中,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1.7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2.7万元。

3.对获得市经信局其他节能奖励类项目及本办法实施期间没有及时对照市经信部门更新的节能项目,统一按市财政奖励金额10.2给予配套奖励。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报程序

镇经科信局根据每年全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编制申报材料直接向镇经科信局提出申请。

申请节能资金的程序一般为: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申请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受理和初审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镇政府审议批准公布结果办理拨款手续。

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财政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相关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改造前后节能数据报告等复印件,申报项目涉及节能量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经市审核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4)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等。

2.审核程序

1)由镇经科信局组织初审,通过审查的项目,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2)经评审,拟纳入节能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经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及项目,其资助计划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上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批准后,下达节能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企业有异议的,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将资金安排计划报镇政府审定。

(六)检查和监督管理

经科信局会同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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