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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793X/2020-00015 分类:
发布机构: 常平镇 成文日期: 2019-01-30
名称: 常平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已失效)
文号: 常府办〔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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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9-01-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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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绿色清洁生产和其他获得市工信局节能类奖励的项目,以及本办法实施期间没有及时对照市工信部门更新的其他节能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节能资金在镇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通过采取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资助,以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加快我镇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并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经科信局根据我镇的节能任务规划,提出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论证、评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财政分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镇经科信局编报的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获得节能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  资助(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资助(奖励)对象。

(一)已在我镇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我镇从事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的有关单位。

第八条  镇政府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情况下,对各项目进行资助。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对用能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予以奖励、补助。

(二)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予以奖励、补助。

(三)对获得由市工信局组织申报的其他节能类奖励项目以及本办法实施期间没有及时对照市工信部门更新的其他节能项目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不资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节能资金。

(一)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已享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奖励)标准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企业申请节能资金,除符合第七、八条规定外,还应配备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四)申报单位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五)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制造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用能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通过验收后达到相应等级的,按市政府资助额度给予1:0.2配套资助。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评级和验收标准按市工信局的验收标准评定。

(二)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1达标奖励。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1万元。

2补助扶持。对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予以每家企业0.3万元补助。

3鼓励已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继续申请并完成标准审核程序清洁生产验收。其中,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1.7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2.7万元。

(三)对获得市工信局其他节能奖励类项目及本办法实施期间没有及时对照市工信部门更新的节能项目,统一按市财政奖励金额10.2给予配套奖励。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经科信局根据每年全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编制申报材料直接向经科信局提出申请。

申请节能资金的程序一般为: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申请经济科技信息局受理和初审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镇政府审议批准公布结果办理拨款手续。

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财政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相关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改造前后节能数据报告等复印件,申报项目涉及节能量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经市审核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

(一)由经科信局组织初审,通过审查的项目,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经评审,拟纳入节能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经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及项目,其资助计划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上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批准后,下达节能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企业有异议的,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将资金安排计划报镇政府审定。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节能资金安排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由镇政府用于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镇相关节能扶持资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开展节能宣传等工作。在预算范围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使用,按有关标准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财政分局根据已经审批的项目资助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属于配套资助省、市项目的,待项目获得省、市首批资助资金后,财政分局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一次性核拨配套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规范项目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和确认。受资助单位要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对节能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使用节能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镇财政资助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审核,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与申报单位串通以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审核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审核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我镇相关审核业务;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再聘用,同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158)和《关于印发<东莞市用能单位实施能效倍增行动“1+6”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经信〔2017285号)为依据进行配套资助及市其他文件进行资助,如市有关文件有变更的,由经科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对于因市下达奖励经费时间滞后而造成镇配套滞后,企业申报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顺延。


附件:1.《常平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起草说明.docx

      2.关于《常平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doc

         3.《常平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