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本裁量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一、《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制定的背景
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粤府办〔2023〕21号)等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其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上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各地级以上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由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目前,我局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分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省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两方面,均源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没有我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按照《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要求,相关事项裁量权基准原则上应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而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6月30日印发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中,仅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管相关执法事项的裁量标准,未包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相关执法事项的裁量标准。
为避免部门在对违反城市轨道运营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随意性较大、同责不同罚的情况,便于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正确理解自由裁量权的权限、应当遵循的原则、正确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下称《裁量标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提供明确、统一标准。
二、《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3.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4.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三、《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的主要内容
《裁量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裁量标准和责令整改。
《裁量标准》共28项,1-23项是关于对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4-28项是关于对违反《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设定的28个行政处罚事项,参考广州、上海等地标准,按照违法次数或危害后果,一般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违法程度,对应裁量标准分别为可裁量幅度的30%以下(含)、30%-70%(含)、70%以上。同时结合《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对部分违法行为设置“轻微”档次,并相应地不予处罚。
政策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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