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8〕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于2021年2月11日期满。《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抢险机制,规范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的规定,结合《暂法办法》实施情况,参考周边城市经验做法,我市修订出台了《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工程界定、部门职责、工程确定方式、储备库建立、工程队伍选取方式、审批程序要求、工程验收、资金管理和支付、工程质量责任等。
三、新旧政策差异及主要特点
(一)补充工程类别。《办法》第三条,补充了应急抢险工程的类别: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泄露、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二)明确责任主体。《办法》第五条,明确指出管理工作原则:“应急抢险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明确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是应急抢险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应急抢险工程的组织实施,应当强化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应急抢险工程的管理,跟踪指导做好工程进度、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行业技术主管部门按照所属行业负责相关应急抢险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监督指导”。
(三)明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办法》第七条,建立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工程估算等事项”。
(四)优化审批程序。一是放宽了权限,《暂行办法》以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300 万元、800 万元为界线划分应急抢险工程的审批程序,《办法》第八条把界线提升到400万元、1000 万元。二是《办法》第八条还补充了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补报程序:“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组织紧急避险,24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五)细化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相关要求。《办法》第十条,要求“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对招标入库也做了特殊说明:“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入库单位数量仍无法达到最低要求的,可通过直接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入库的方式,补足参建队伍储备”;储备库的调整,从两年一次调整为“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六)进一步优化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项目主管部门或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的工程费用估算是建设单位后续开展工作的限额标准。同时,对工程款支付的方式进一步细化完善,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按照工程进度款有关规定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也可以选择在项目框架合同签订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框架合同暂定金额的20%,并可按照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80%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至框架合同暂定金额的50%”。
四、关键词诠释
(一)应急抢险工程:按照《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
(二)应急抢险工程的类别:1、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应急抢险工程;2、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等的抢险整治工程;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整治工程;4、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能源(含输送管道)等公共设施的应急抢险工程;5、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泄露、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6、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三)哪些工程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1、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2、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工程;3、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4、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消除的。
(四)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按照《办法》第七条,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按水利、道路及水运、房建、轨道、环境、市政及环卫、地质灾害、医疗、教育、公安等领域分类,分别是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轨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公安等部门。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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