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21〕3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机制,规范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工程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主要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应急抢险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整治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能源(含输送管道)等公共设施的应急抢险工程;
(五)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泄露、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四条 以下工程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
(一)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
(二)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工程;
(三)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
(四)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消除的。
第五条 应急抢险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应急抢险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应急抢险工程的组织实施,应当强化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应急抢险工程的管理,跟踪指导做好工程进度、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行业技术主管部门按照所属行业负责相关应急抢险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监督指导。
第七条 建立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工程估算等事项。联席会议按水利、道路及水运、房建、轨道、环境、市政及环卫、地质灾害、医疗、教育、公安等领域分类分别由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轨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公安等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园区)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未制定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工程及其估算财政投资金额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
(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三)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组织紧急避险,24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或提请认定应急抢险工程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名称、地点、施工范围、类别、建设单位、初步施工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工程具备应急抢险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5名(含5名)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专家书面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工程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确定应急抢险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轨道、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业技术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采用预选招标方式,择优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行业技术主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
根据应急抢险工程性质,原则上储备库分为房屋建筑、市政环卫、交通建设、轨道交通、水利水务、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工程等类别,各行业技术主管部门可根据应急抢险工程的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储备库类别。储备库包括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机构,具体操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分别为3家(含3家)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为5家(含5家)以上。
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入库单位数量仍无法达到最低要求的,可通过直接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入库方式,补足参建队伍储备。
行业技术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全市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队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工程队伍储备库原则上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应急抢险工程队伍由行业技术主管部门采取轮候制,从储备库中确定。因工程要求特殊,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经市政府批准,可不进行招投标。
应急抢险工程队伍明确后,由行业技术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采取轮候制,在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同步编制预算)。施工图设计报行业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按规定确定工程队伍后组织施工。确因情况紧急的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经现场指挥部或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批准,施工图设计报行业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按规定确定工程队伍组织施工,预算同步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施工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施工单位、工程方案、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费用、结算原则、支付方式、工期、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工程完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直接开展合同结算。如需开展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市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建设单位以项目主管部门或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的工程费用估算为限额开展后续工作。为确保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按照工程进度款有关规定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也可以选择在项目框架合同签订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框架合同暂定金额的20%,并可按照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80%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至框架合同暂定金额的50%;在建设单位报送市财政部门审定预算,根据审定的预算以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下浮率)调整框架合同的金额后,按照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80%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调整后合同金额的80%。待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结算,按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支付。工程变更、履约保证等相关事宜按照财政性投资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但若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工程已完工,签订框架合同时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收取履约保证。
工程结算总额不得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根据结算总额,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结算资料,按以下程序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支付余额:
(一)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审议结果在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上通报。
(二)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
(三)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追偿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应急抢险工程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市纪委监委部门负责对有关监察对象的监察。
第十八条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具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预留安排,纳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留基建统筹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预备费等必要支出。
第二十条 将不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工程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工程且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镇(街道、园区)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工程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