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原来沿用的《东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东府办〔2017〕153号)自2017年12月17日实施。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东莞市机构改革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灾害救助工作产生新的变化,上级部门明确了一系列要求,且实施自然灾害救助的工作管理部门由民政部门转为应急管理部门,因此,有必要对《东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77号,第709号)修订)
2.《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6号)
3.《东莞市机构改革方案》
4.《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5.《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预案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需要进行生活救助和紧急转移安置等行动;事故灾难等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执行。
四、救助对象
1.因自然灾害受伤、死亡(失踪)的人员;
2.因自然灾害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本市户籍人员;
3.因自然灾害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以及唯一居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本市户籍人员。
五、自然灾害定义
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六、基本生活救助指内容
指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用电、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部门)
1.东莞市减灾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
2.市镇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承担本级政府灾害救助领导、组织机构的日常工作。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委、居委)等,应按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
4.学校、幼儿园应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
5.车站、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增强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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