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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3-01 10:17:08  来源: 东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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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东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市监委会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二、市监委会委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能掌握、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热心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市监委会纪律;

  (四)用人单位代表所在的用人单位必须不存在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劳动社保争议、法律纠纷以及其他相关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三、市监委会委员存在哪些情形会被免去其委员职务?

  (一)失去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履行职责的;

  (三)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四)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其他因工作、职务变动等因素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市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召开市监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同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投资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等;

  (三)根据需要,可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和处理建议;

  (五)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监委会委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市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市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审阅文件、实地观察、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群体进行面谈等,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监委会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关注和听取公共舆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批评,并向市监委会反映;

  (四)对市监委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市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市监委会的会议,参加市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二)接受市监委会的领导,执行市监委会的决定;

  (三)保守秘密,遵守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市监委会的社会公信力;

  (四)及时收集、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五)完成市监委会交办的工作。

  六、市监委会有哪些工作?

  市监委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市监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通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部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安排,研究协调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探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发展趋势,提出改进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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