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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通知》的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12-13 10:17:42  来源: 东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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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东府〔2019〕80号)已正式印发。分别为修订项目《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制定项目《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和预备项目《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修订《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起草责任单位:市轨道交通局)

  立法方向:适应国家有关文件和法规的新要求,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1)合法性方面,该立法项目通过修订原有政府规章的形式,适应国家有关文件和法规的新要求,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2)必要性方面,机构改革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局调整为市轨道交通局,各部门职能出现了较大调整;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8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交通运输部2018年5月21日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于2016年1月27日颁布的《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至今,符合立法后评估修订。(3)可行性方面,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轨道交通局已组织相关专家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按程序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条款、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梳理和分析评价,具备较强的修订《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可行性。

  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起草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立法方向:明晰主管部门职责,规范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管理、游园行为管理、噪声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处罚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园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

  (1)合法性方面,该项目通过制定政府规章的形式,明晰主管部门职责,对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管理、游园行为管理、噪声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进行调整,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2)必要性方面,我市于2010年施行的《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为填补立法空白,更好地满足我市公园管理的现实需要,提升我市公园管理水平,确有必要通过政府立法形式提供制度保障。(3)可行性方面,原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已施行多年,有实践基础和经验,且其他城市有相关方面的立法,可作为立法参考,具备一定立法条件。

  3.《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起草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立法方向: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制,针对房屋租赁涉及的各个环节以及参与主体,完善租赁管理、转租管理、租赁服务管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罚则等方面内容,解决我市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办理租赁备案的问题。

  (1)合法性方面,该项目通过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制,针对房屋租赁涉及的各个环节以及参与主体,完善租赁管理、转租管理、租赁服务管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罚则等方面内容,解决我市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办理租赁备案的问题。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2)必要性方面,我市目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是1998年出台,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求。为了更好实现我市租赁房屋及各租赁市场主体的全方位纳管和服务,完善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各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有必要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制。(3)可行性方面,其他城市有相关方面的立法,可作为立法参考,具备一定立法条件。

  4.《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起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立法方向: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明晰部门职责,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解决我市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

  (1)合法性方面,该项目通过制定政府规章的形式,规范我市停车秩序,进一步提高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2)必要性方面,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机动车的保有量迅速增加,“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我市突出问题,妨碍了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影响了城市长远发展。部门之间在停车管理方面的权责不清,拟通过规范投资、规划、建设、收费、经验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确有必要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对机动车停车加强管理。(3)可行性方面,其他城市有相关方面的立法,可作为立法参考,具备一定立法条件。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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