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镇街公共服务办,松山湖社会事务局、水乡管委会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滨海湾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5〕1号)扩大高质量数据集供给的要求,规范东莞市企业开展数据要素“首评估、首入表、首开放”资助资金申报流程,现将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依法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主要经营地在东莞市的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提交资助资金申请:
(一)完成“首评估”:首次完成数据质量评估,且获得省内交易机构颁发的数据产权或数据资产登记证书。
(二)完成“首入表”:首次完成数据资产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50万元。
(三)完成“首开放”:首次形成可供外部企业使用的高质量数据集,且数据集被非关联企业调用。
三、奖励方式及标准
(一)完成“首评估”工作的,按照企业首次数据质量评估及数据产权(或数据资产)登记认证费用的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完成“首入表”工作且入表金额大于50万元的,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入表金额大于100万元的,每家企业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完成“首开放”工作的,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材料
申报资助资金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可单独申报其中一项或同时申报多项,如申报多项,应同时提交各项对应的相关材料)
(一)基本信息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均需提交):
1.《东莞市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数据要素“首评估、首入表、首开放”资助资金申报表》(模板见附件1,同时提交可编辑版word、加盖公章pdf版);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申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签字,加盖公章)。
6.如提交材料人员非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企业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需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首评估”的,另需提交:
1.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封面、目录加盖公章);
2.数据产权登记证书,或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3.财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首次数据质量评估及数据产权(或数据资产)登记认证相关的费用合同(订单)、付款凭证、发票及完税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报“首入表”的,另需提交:
1.申报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扫描件封面、目录加盖公章);
2.数据资产入表的过程材料(加盖公章):
(1)数据产品清单
(2)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3)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申请“首开放”的,另需提交:
1.国家、省、市评定的高质量数据集(含优秀案例征集)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2.数据集的开放渠道证明(如通过交易所、数据开放平台等)(加盖公章);
3.数据集调用记录证明(加盖公章);
五、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组织申报
申报时间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17:00。
1.线上申报(操作指南见附件3)
申报单位登录企莞家平台(https://zwfw.dg.gov.cn/dgecsp/#/guide/8babe3ca-6cf0-4972-9da5-1ff939d20d95),进入该事项页面,点击“申报入口”进行办理;或打开“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东莞市”,在首页点击“企莞家”平台入口,登录企莞家,点击“我要享政策”菜单,搜索“‘首评估、首入表、首开放’资助资金申报”,点击“申报入口”进行办理。
2.线下申报
申报单位可选择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三区窗口现场办理,由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收件。企业可提前登录“i莞家”公众号/小程序/app-选择“预约办事”-选择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三区-惠企服务(政策兑现)-选择办事时间预约办理。
(二)审核流程
1.形式审查。市政务和数据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退回修改或补正的,申报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同放弃申报。
2.专家评审。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政务和数据局聘请专家开展专家评审。
3.结果公示。市政务和数据局根据评审结果审定资助名单和金额,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市政务和数据局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
4.上报市政府。市政务和数据局对公示无异议或已妥善处理异议的资助计划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5.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务和数据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注:本次资助资金如与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资助的,不进行重复资助。)
(三)不予支持情况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资助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2.违反资助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工作原则
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严防风险”的工作原则。本项资金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可适当调整最终资助比例和金额,资金用完即止。
七、监督检查
资金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资金申报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报单位负责。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联系方式
(一)关于政策咨询、项目业务申报问题
受理科室:市政务和数据局数字化发展科;
联 系 人:孙小姐、田先生;
联系电话:0769-22835511、0769 -22835923。
(二)系统使用咨询
“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
联系电话:0769-12345(转3)
附件:1:东莞市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数据要素“首评估、首入表、首开放”资助资金申报表(模板).docx
3:“首评估、首入表、首开放”资助资金申报操作指南.docx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