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某等人主要反映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分局以违建为由拆除他们多栋房屋,认为存在违法征收、违法强拆、选择性执法等问题,要求查处、赔偿和恢复供水供电。对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分局出具的答复书不服,要求市政府复查。
二、办理过程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适用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途径办理,不服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才适用信访复查复核程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有关规定,适用信访程序以外的其他途径办理并出具行政履职答复文书,不应适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
经审查,A某等人就该事项均以“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驳回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该事项属涉法涉诉事项,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涉法涉诉事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有关规定,东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引导A某等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其后,他们不服东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查意见,向广东省政府申请信访复核。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不属信访复查复核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已告知其循指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三、案件评析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适用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途径办理并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服的,才适用信访复查复核程序。本案中,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有关规定,适用信访程序以外的其他途径办理并出具行政履职答复文书,不应适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