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打架,双方均受轻微伤。因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且经多次调解未果,公安机关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分别对两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A某不服,向东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自此以后,A某与邻居两人之间纠纷不断,并将一切原因归咎于受案派出所,要求依法追究办案民警相关责任并赔偿。案发以来,A某多次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因此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还多次侵犯办案民警,致民警受轻微伤。广东省公安厅已对A某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其后,A某试图进京闹访,最终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理过程
经审查,A某提出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公安机关穷尽一切办法,已经做到“三到位一处理”。A某的信访事项已按规定程序依法终结,但仍然试图通过进京闹访制造影响。A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三、案件评析
部分信访人多次到省市及进京缠访、闹访,反映合同纠纷、邻里纠纷或法院判决不当等问题,千方百计通过群体访、集体访、越级访、打卡访等不当方式表达诉求,意图达到“以访压法”、“以访牟利”的最终目的。个别职业投诉人,以明显超过正常上访的次数,通过不同网商平台反复购买同类商品,然后以各种理由进行举报上访,要求获得赔偿、退款、举报奖励等。对于违法信访行为,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进行打击。《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A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切勿到非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甚至以访牟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