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村民A某建议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删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城市更新磋商交易规定。
二、办理过程
A某通过东莞市12345 政府服务热线,请求删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文件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磋商交易的规定。其后,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告知书》,明确表示对删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文件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磋商交易的建议不予采纳。
A某不服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所作《告知书》,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查申请。东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理由为,根据当时生效的《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A某对未发布、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的文件提出建议、意见,不属于信访工作机构受理范围,其可以依照征求意见文件指引提出意见建议。
A某不服东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所作《不予受理告知书》,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要求东莞市人民政府受理其提出的复查事项。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该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判定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根据当时生效的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本案中,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A某的建议意见认真研究论证后,认为采纳理由不足,遂作出不予采纳决定并告知信访人,东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根据当时生效的《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对其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履行了法定职责,引导信访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反映信访诉求。A某因意见建议未被采纳最后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