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省市驻镇单位: 《望牛墩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6月20日第20次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牛墩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
望牛墩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好地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大种粮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农农〔2022〕10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望牛墩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望牛墩镇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镇粮食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粮食种植补贴和双季稻奖励补贴。 第三条 望牛墩镇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具体如下: 粮食种植补贴对象为申请且获得市级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的在本镇从事水稻、大豆、马铃薯、玉米种植的种粮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含经联社、供销社等,以下统称“农户”);双季稻奖励补贴对象为当年早造及晚造在同一个地块连续种植水稻的农户。 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切实加强种植粮食的正常生产管理,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管、抛荒的情况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水稻种植补贴:种植水稻每亩每造市级补贴500元,镇财政配套补贴250元。 (二)大豆种植补贴:种植大豆每亩每造市级补贴500元,镇财政配套补贴250元。 (三)马铃薯种植补贴:种植马铃薯每亩每造市级补贴300元,镇财政配套补贴250元。 (四)玉米种植补贴:种植玉米每亩每造市级补贴250元,镇财政配套补贴125元。 (五)双季稻奖励补贴:对当年早造及晚造在同一个地块连续种植水稻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亩,其中对于早造及晚造种植面积不一致的,按面积小的计算。镇财政给予相同标准的配套补贴。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六条 农户提出申请。镇农林水务局分别于每年早晚两造组织各村(社区)开展资金申请工作。农户于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资金申请表,在申请市级种粮补贴时,一并填写《望牛墩镇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双季稻奖励补贴的填写《望牛墩镇双季稻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于每年晚造时提出申报,下同),申请表提交种植地点所属村(社区)审核。如农户在不同村(社区)均有种植粮食,申请粮食种植补贴时,请分别到相应村(社区)申请。 第七条 村级审核。村(社区)对农户提出的申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审核后,汇总填写《望牛墩镇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附件3)、《望牛墩镇双季稻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附件4),并出具意见,上报镇农林水务局。 第八条 镇级初审。镇农林水务局收到村(社区)上报的申报情况后,对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汇总。核查过程中要对面积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根据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 申报公示。镇农林水务局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相关村(社区),并组织相关村(社区)将拟补贴情况在所属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粮食种植补贴申报情况公示样式见附件5、双季稻奖励补贴申报情况公示样式见附件6),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镇级确认。镇农林水务局对公示后的申报内容进行确认,汇总填写《望牛墩镇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镇级统计表》(附件7)、《望牛墩镇双季稻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情况镇级统计表》(附件8),并出具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镇农林水务局会同望牛墩镇财政分局,通过金融机构将市镇两级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对象申报时提供的银行账户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镇农林水务局要及时总结资金发放情况,并将资金发放的有关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镇农林水务局是我镇种粮补贴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种粮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镇农林水务局、镇财政分局及各村(社区)应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补贴的农户,除追回补贴外,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发放后,镇农林水务局和财政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抓好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原《关于印发〈望牛墩镇扶持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望府办〔2018〕19号)同时废止。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种粮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望牛墩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附件: 附件4望牛墩镇双季稻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docx 附件8望牛墩镇双季稻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情况镇级统计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