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2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美萍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莞市塘厦美萍蔬菜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莞市塘厦美萍蔬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莞市塘厦美萍蔬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2081316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生姜”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
二、东莞市塘厦旭生海鲜档销售的“花甲”
(一)东莞市塘厦旭生海鲜档销售的“花甲”,经抽样检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旭生海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旭生海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2091219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花甲”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