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20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龙山庄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鲈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塘龙山庄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2月16日),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龙山庄餐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鲈鱼(淡水鱼)”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无主观故意,且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鲈鱼(淡水鱼)”送货单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料,供货商也承认涉案“鲈鱼(淡水鱼)”是从其档购进的,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0204220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鲈鱼(淡水鱼)”后,未对其添加任何东西,所以认为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或供货商环节导致,而非其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已对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批次“鲈鱼(淡水鱼)”的供货商(东莞市塘厦艺良海鲜档)进行立案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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