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1号),涉及我市10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李金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菜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李金蔬菜档销售的“苦瓜”(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1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李金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苦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且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低,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苦瓜”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2071910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苦瓜”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苦瓜”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认为该批次不合格“苦瓜”是种植环节导致,而不是由该单位造成的。
二、东莞市塘厦合好海鲜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扇贝”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合好海鲜档销售的“扇贝”(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6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合好海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扇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且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低,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扇贝”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2071910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扇贝”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扇贝”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认为该批次不合格“扇贝”是养殖环节导致,而不是由该单位造成的。
三、东莞市塘厦永盛海鲜商行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生蚝”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永盛海鲜商行销售的“生蚝”(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6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永盛海鲜商行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生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初犯,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能够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且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低,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扇贝”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20726120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生蚝”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生蚝”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认为该批次不合格“生蚝”是养殖环节导致,而不是由该单位造成的。
四、东莞市塘厦胜干杂货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鸭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胜干杂货档销售的“鸭蛋”(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2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胜干杂货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鸭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02071500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鸭蛋”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鸭蛋”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认为该批次不合格“鸭蛋”是养殖生产环节导致,而不是该单位造成的。
五、东莞市塘厦鸿运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鸿运蔬菜档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2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鸿运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且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低,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豇豆”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207191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豇豆”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豇豆”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认为该批次不合格“豇豆”是种植环节导致,而不是该单位造成的。
六、东莞市塘厦清记海鲜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沙蟹(海水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清记海鲜行销售的“沙蟹(海水蟹)”(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清记海鲜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沙蟹(海水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且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低,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沙蟹(海水蟹)”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2071910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沙蟹(海水蟹)”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沙蟹(海水蟹)”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该批次不合格“沙蟹(海水蟹)”是养殖环节导致,而不是该单位造成的。
七、东莞市塘厦冯记蔬菜档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和“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冯记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和“绿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冯记蔬菜档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和“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且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低,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黄豆芽”和“绿豆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2072712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黄豆芽”和“绿豆芽”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黄豆芽”和“绿豆芽”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和“绿豆芽”是种植环节导致,而不是该单位造成的。
八、东莞市塘厦杨就海鲜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黄骨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杨就海鲜档销售的“黄骨鱼”(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杨就海鲜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黄骨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黄骨鱼”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黄骨鱼”供货商证照、进货单据等资料,并经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了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02080501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黄骨鱼”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黄骨鱼”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该批次不合格“黄骨鱼”是养殖环节导致,而不是该单位造成的。
九、东莞市塘厦世胜海鲜档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花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世胜海鲜档销售的“花甲”(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14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世胜海鲜档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花甲”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兽药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且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低,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花甲”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2071910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花甲”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花甲”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认为该批次“花甲”是养殖环节导致,而不是该单位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