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我省56个民族成份齐全,有少数民族人口325万(其中,来自外省区在粤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人口逾250万)。省委、省政府确定,2011年起每年9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通过各种形式面向全省干部群众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开展宣传月活动,是民族工作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特别是城市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关系和谐的客观要求,对于广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发展、落实“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党的民族政策,既全面考虑了我国作为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全面考虑了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在发展水平、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积极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既保持基本原则、基本理念的稳定性、一贯性,又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充实、不断更新、不断完善,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感召力。
党的民族政策,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社会各行各业都要严格执行。各类生产经营者,交通、宾馆、饭店、商店等窗口服务行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城市管理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要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障民族平等的规定,对各民族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产品,不得拒载、拒住、拒餐、拒售,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防止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情况。
2.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我国宪法,具体精神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目前,我国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其中,我省建立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经过6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巩固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3.民族乡的名称不能加“自治”二字。
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行政法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发布施行)规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不能加“自治”二字。至2009年,我国建立民族乡1173个,其中,广东省建立7个民族乡:连州市三水瑶族乡、连州市瑶安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龙门县蓝田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
4.我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要求。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30多年间,党和政府依据民族特征、尊重民族意愿,组织力量对民族成份和民族族称进行辨别,基本完成了民族识别工作,正式确认中国有56个民族。1990、2009年,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了我国公民确定和更改民族成份的要求和程序。
目前,公民确定民族成份:(1)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合法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民委、公安部联合下发《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增公民入户时将需要签署民族成份确认书确定民族成份,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5.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2)坚持法制的原则。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民族矛盾与纠纷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3)坚持教育疏导的原则。要讲究策略和方法,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坚决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4)坚持及时处理的原则。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事发当地。
6.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产生活、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相沿成习、广泛流传的喜好、风气、习尚和禁忌。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政府对这一权利加以保护。一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二是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三是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四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五是在大众传媒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六是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7.10个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与土葬习俗。
我国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有着“入口”(食用清真食品)、“入土”(土葬)、“入寺”(在清真寺过宗教生活)的风俗习惯。这些习俗的形成,与这10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有关。
清真食品是指符合伊斯兰教法、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能够食用,制作、加工、运输和储存等环节未使用违反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器具的食品。禁食猪肉,是清真食品最核心的要求。
《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联合发文对这一规定作出解释,要求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8.我国刑法明确惩处三种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出版刊物刊登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犯罪。《刑法》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国家对少数民族考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考试录取实行优惠照顾政策。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明确规定“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少数民族高考录取的照顾政策,既考虑到新中国成立初各民族发展程度相差很大,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也是为了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现实需要。政策执行几十年来,客观上帮助一大批少数民族青年能够接受国家统一的高等教育,提升了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这一批人,绝大多数成为民族地区建设和发展的骨干力量,成为维护民族地区团结和稳定的重要依托。
我省有关部门和相关高等院校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认真落实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享受的照顾录取政策。1997年起,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原广东民族学院)每年招收150名少数民族地区考生(2005年增加至300名),实行单独划线,降分录取。报考其他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降低30分照顾录取(2006年调整为照顾20分录取)。(具体优惠政策每年由省民族宗教部门和省招生部门制定。)
另外,东莞市从2014年起对户籍少数民族中考考生实施优惠政策,具体按照教育部门每年中考招生办法执行。
10.我省创新城市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把城市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部署城市民族工作。2004年、2011年两次发文明确我省城市民族工作的基本要求,加强指导。省和大部分地市成立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召开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表彰先进、统一思想。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到重点区、街开展工作调研,全面了解少数民族工作、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及时提出服务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带普遍性的问题。
(2)加大力度,切实贯彻执行民族政策与法律法规。以贯彻落实国办33号文、省委2011年6号文精神为主线,加强督促检查,狠抓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民族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贯彻民族法律法规。以办理省人大重点建议为契机,妥善解决城市少数民族服务设施建设问题。
(3)广泛宣传,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以召开重大会议为契机,提高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通过组织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会、将民族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在各级党校开设民族问题报告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以文艺会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为平台,把弘扬、展示少数民族多姿多彩的优秀文化传统与宣传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提高民族宣传教育的亲和力、影响力;各级党委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表彰活动,对我省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树立典型,示范带动。
(4)创新机制,大力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服务管理水平。健全调查研究机制,及时掌握城市少数民族人员情况,定期分析动态;完善珠三角城市民族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探讨工作,加强工作协作;健全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管理机制,统筹相关部门资源力量,形成共同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强大合力;构建社区管理机制,促进民族工作进社区,指导社区成立“民族之家”,以社区为着力点,形成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网络;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加强与外来少数民族输出地政府及驻粤(穗)机构的联络协调,增进双向互动;健全困难帮扶制,积极帮助城市少数民族解决就业、子女入学、创业、特殊生活需要等实际困难问题;完善涉及少数民族矛盾纠纷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消除矛盾隐患,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与萌芽状态;建立健全民族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城市民族工作纳入社会工作、维护稳定工作考核内容。
(5)服务大局,围绕中心开展城市民族工作。积极做好对口援助西藏、新疆、广西、四川、贵州、重庆等西部民族地区的工作;充分利用民族工作与宗教工作各自特点,指导支持宗教界开展对民族地区的帮扶活动,为促进民族团结作贡献。
(6)弘扬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省政府出台文件,采取措施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各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展示了丰富多彩的岭南少数民族文化艺术。
(7)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通过异地挂职培训,组织业务学习、岗位轮训、党校培训、院校深造及参加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保证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合理布局和梯次结构;加强城市少数民族社团建设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提升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素质,积极引导少数民族人员参政议政。
(8)有效防范,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突发事件。深入走访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帮助解决特殊困难,加强沟通,及时掌握动态;发挥外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作用,及时有效调处矛盾纠纷;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特点,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加强自我管理;发挥珠三角城市民族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促进跨地区跨部门的工作协调合作,及时处理涉少数民族问题。
11.我省城市民族工作的主要成效与基本经验。
(1)主要成效。
一是城市民族工作的法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行政法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政府规章《广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等,为城市民族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县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进行政策指导。
二是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实施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过程中的平等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获得巨大发展,民族文化设施不断改善,城市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城市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得到普遍尊重,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的“入口”、“入土”、“入寺”特殊生活需要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个别不尊重或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三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人心,和谐的民族关系进一步得到巩固。民族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不断加强,干部群众提高了对“两个共同”主题和“三个离不开”思想的认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得到广泛开展,模范执行民族政策、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初见成效,涌现出深圳市中国民俗文化村、茂名市冼夫人故里、河源市黄龙岩畲族风情园、肇庆市城东清真寺等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创建活动初显成效,涌现出广州越秀区光塔街、海珠区瑞宝街,深圳市福田区翰岭社区、宝安区宝民社区,东莞市南城街道宏远社区、东城街道岗贝社区、桑园社区,江门市古劳镇雅图仕社区,肇庆市城西街西江南路社区等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
(2)基本经验。可概括为“六个坚持”和推进“四化”。
“六个坚持”:一是坚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的重视。二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方针。三是坚持千方百计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生产生活中碰到的难题,使其顺利融入城市主流社会。四是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动力源泉。五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民族工作网络,这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基本手段。六是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强化民族工作手段。
推进“四化”:一是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健全社会化管理机制、社会化服务机制、社会化监督机制。二是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社区化。多渠道开展社区民族工作,完善社区少数民族服务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社区对城市少数民族的服务管理功能。三是推进城市民族工作信息化。建立全面覆盖、动态跟踪、联通共享、功能齐全的城市少数民族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构建城市民族工作信息化平台,提高新形势下城市少数民族服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四是推进城市民族工作法制化。加强立法修法工作,建立完善的城市民族工作法制体系,坚持依法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事)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