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塘府〔2023〕38号
一、制定缘由
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五次修订,我镇先后于2004年制定《塘厦镇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塘府〔2004〕44号)、2008年制定《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塘府〔2008〕16号)、2013年修订《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塘府〔2013〕14号)、2018年修订《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塘府通字〔2018〕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行的《实施细则》于2018年11月20日起实行。
本次《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基于三方面的需要:一是《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涉及面最广、引用最多的规范性文件,现行《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9日,到期需要修订;二是2023年5月4日,市修订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修订重点包含加强党建引领、提高决策效率、推动多元发展、规范基层治理、夯实财务基础、促进共同富裕等六个方面;三是根据《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贯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须及时对资产管理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加快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二、总体框架
《实施细则》分为十三章,共八十九条规定,内容分别为:总则、管理机构、财会人员、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合同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土地款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责任追究、附则。
三、政策依据
修订《实施细则》的依据包括:《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和《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塘府通字〔2018〕61号)。
四、对几个问题的重点说明
(一)引导加强党建引领
在第九条增加“四议两公开”内容,将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定义为实行“四议两公开”的重大事项。增加内容为“由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没有设立党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调整相关程序”。在第十二条增加对理事长不履职的应对措施。“理事长不履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时由当地党组织协调处理或由社区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所作决定”。在第十六条增加理事长不按时组织召集会议,由当地党组织书记召集。在第三十四条明确集体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结合202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社开支审批工作的通知》,集体经济组织组财村管协议内容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权限,明确财务开支签批程序。其中关于经联社开支审批,按“三会”权限表决后,由理事长签批。关于经济社开支审批,除3000元以下由经济社理事长审批,其余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先由经济社长审批,再由经联社理事长审定。
(二)引导提高决策效率
在第九、十一条调整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决策权限划分。关于第九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结合市修订办法,以及目前在“三旧”改造推进工作中表决事项,新增“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等方案。”关于第十一条股东代表会议表决事项,新增“年度收益分配、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明确土地所有权变更、坏账核销等。按照市工作指引,土地所有权变更、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面积、借入款项、借出款项、坏账核销、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可由镇在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结合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细则有关小额资产交易,将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面积由原1亩以上调整为2亩以上。结合工业用地办规划条件不应小于3000平方米规定,设定30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所有权变更为股东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在第十二条中提高理事会关于日常开支额度表决权限,将原审批20万元以下日常开支调整为审批30万元以下日常开支。在第十四条丰富了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在原先股东大会表决采取集中投票或分组投票两种形式,增加亲自投票或书面委托投票、现场投票、限时投票等方式。在第三十六条明确将重大事项审查划分为合规性审查、程序性审查两类,并对突发性、应急性、“一事一议”等特殊事项审查提出指引。对合规性审查,先审查后民主表决;对程序性审查,先民主表决后审查;对于突发性、应急性的重大事项,镇可优化审查流程。增加“股权配置方案、股东分红、土地款分配使用、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的设立、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大额资产的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等合规性审查事项,增加“建设工程招投标、大额坏账核销”等程序性审查事项。
(三)引导推动多元发展
在第二十九、五十三条调整对资产负债率的管控要求,支持村组适度举债发展。删除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中“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条件;将资产负债率控制50%以内由“应该”调整为“一般”。在第四十九条明确新购建的权证齐备的不动产折旧率从原来的5%调整为2.5%,支持集体增持物业。在第五十九条优化土地款转存定期、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表决和审查程序,在期满前完成民主表决和审查流程,资金可直接续存或续投,支持村组投资型经济发展。
(四)引导规范基层治理
在第十四、六十三条,明确股东、股东代表、户代表、农村干部、监事会等人员领取误工补贴问题。结合《关于规范塘厦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的工作指引》(塘农〔2020〕188号),在第十四条增加“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可按上级有关规定领取补助,或按当地情况领取误工补贴。社区干部、在本社区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社区聘请的工作人员参加民主决策相关会议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在六十三条增加“社区干部兼任同级监事会成员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在第十六条增加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退出机制,明确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在第十七、十九条,明确推行“组财村管”和村级财务室规范化建设,压实村级资产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第十七条增加经济社的资产和财务,一般应以“组财村管”方式管理,由经联社对其重要合同签订、重大开支审批、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实施监督指导;在第十九条增加财会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由委派会计担任财务室负责人,对其他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评价。在第十八条增加可按规定制作使用电子公章,加快推动集体城市更新项目建设。
(五)引导夯实财务基础
在第四十一条增加合同违约金管理,执行合同付款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条款,违约金减免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在四十二条新增资产数字化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开展清产核资,加强土地、物业、债权等资产数字化管理;在四十三条增加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明确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农资金收支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在四十五条增加债权管理,形成坏账应及时核销,另册登记,继续追讨。在第五十条增加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新规定,明确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管理要求。新增“镇应建立或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工程预算编制、招标分级、招标方式、招标调整处理、工程变更处理、民主决策和监督程序等事项”的表述。在第八十六条,明确下属单位分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属出租(发包)和公共服务类的参照《实施细则》管理;属实业投资类的参照本办法管理,或明晰监管权责后,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
(六)引导促进共同富裕
在第二十九条明确分红形式、调整分红基数的情形,提升股东分红的条件从4个精减为2个。股东分红应以货币资金或物资形式发放;股东分红基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审查通过,可适度调整分红基数;删除“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属于市次发达村”2个限制条件。增加预分红内容“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发放的预分红总额,不应超过上年度分红总额的70%。”在第三十条增加土地使用补偿款管理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应以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协议为依据。增加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审查。”在第五十七条增加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范围,“土地收储归集体所有的基础补偿和增值共享分成”,提高股东对集体经营收益和土地流转收益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