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工委提议。党工委就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征求党员、居民代表及广大居民意见,在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议题,在会议前至少三天发放给党工委和居委全体班子成员,以便充分酝酿、调研、思考。
二、班子商议。党工委书记召集党工委、居委和经联社班子成员就提议事项充分讨论,逐一发表意见或表态,党工委综合讨论意见形成商议事项。与会人员对商议事项进行举手表决并签字或无记名票决,形成班子初步意见。班子初步意见必须经过全体班子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会议审议。党工委书记主持党群联席会议,将班子初步意见提交会议审议。与会人员充分讨论,逐一发表意见或表态,党工委综合讨论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党工委应至少提前二天,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提前将会议议题告知全体居民,并通过书面方式将班子初步意见发放给与会人员,以便充分思考、斟酌,提高审议质量。
四、集体决议。党工委书记将修改后的审议意见提交与会人员进行举手表决并签字或无记名票决,经与会人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形成决议。决议通过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书面上报镇党委备案。对于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要认真研究,深入剖析,如果决议确实错误要及时终止,并进一步调查研究,形成新的提议重新提交党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果思路正确,因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而被否决的决议,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五、决议公开。经党群联席会议通过的决议,党工委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居民进行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公开期间,若发现决议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对决议进行全面修改,重新召开党群联席会议,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党群联席会议审议。
六、实施结果公开。党群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根据党工委、居委和经联社的不同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党工委对决议的实施结果进行审查并及时公开,公开要及时、详细、准确、全面,并设立意见箱或热线电话,收集广大居民的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相关负责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答复。对解释答复不满意的问题,党工委领导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党群联席会议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社区最终处理结果。对最终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居民,可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